对于在撤回取保候审请求之后是否存在依法给予补偿之可能性的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
然而,如果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乃是基于某种错误的审判观点或法律观念所做出的,从而使得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侵害,那么从理论上讲,他们便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举例来说,若某起案件在经过调查和审理之后,发现其实并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犯罪证据严重不足或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案件根本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应承担刑事惩罚责任者;
2.取保候审期限早已满期;
3.发现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时存在不当之处者;
4.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若存在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执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5.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尚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在到期前圆满办理完毕者;
6.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执行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7.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一审判机关已判其处以管制或缓刑,且有附加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者;
8.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二审判机关在审理期间,如果被告被短暂收押的时间已经达到第一审判机关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者;
9.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由于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已经期满者;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取保候审原则下的被保障对象,一旦该保障对象不再存在,那么取保候审便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条件与意义,自然应该立即取消。
11.保证人已经死亡、遭受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无法继续维持担保能力的情况。
作为取保候审的必要角色—保证人,其资格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其拥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倘若无法得到保障能力,那么将无法履行责任,取保候审因此也应适时进行调整。
12.公安机关在经过提请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却未批准逮捕,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复议、复核的关键阶段;
或者是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策,同样需要通过复议、复核来解决问题。《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撤销后怎么办
基于相关法规,在解除取保候审实行之后,通常会出现下列数种不同的情况以及应对策略。假设是由于事件侦查已经完毕,犯罪事实已然清晰明了,并且证据充足可靠,此时即将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审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之中。在此状况之下,涉案人员应该积极响应并配合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后续各项工作,同时聘请专业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可能面临的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倘若因为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导致取保候审被解除的话,整起事件或许会就此画上句号。然而,仍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若是因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满而导致解除,并且事件尚未完全结束,有可能会转变为更严格的强制性措施,例如监视居住或是逮捕等方式。对于被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必须时刻保持与办理事件的执法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以便及时掌握事件的最新动态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的来说,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中撤销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以及事件的发展进度,来采取相应的、合法的应对策略。
在撤回取保候审请求后,是否可依法获得补偿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若撤销决定基于错误审判或法律观念,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他们理论上可申请赔偿。例如,若审理后发现无犯罪行为或证据不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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