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羁押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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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拘留者的刑事拘留期满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再被羁押。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还可以继续羁押。拘留期限一般为3天,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天。如果期满后案件仍未结案,需要将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期限内申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就会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就会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羁押

一、刑事拘留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羁押

通常情况下,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被拘留者便无法再继续处于羁押状态之中。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那么此时是允许变更强制措施并对其继续采取羁押措施的。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其具体执行期限一般设定为3天,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1至4天。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更可经由法律程序扩展到30天之久。

当拘留期限届满之时,倘若案件尚未侦查完毕,仍需继续调查核实、展开审理工作,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于期限结束之前转变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在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做出判断,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的情况下,应在拘留期内尽快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形,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展至一日至四日。

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和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30天。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请示逮捕文书之后的7日内,应就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事项作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予以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亦要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倘若仍需作进一步侦查工作,且该事宜符合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法应改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期间怎么判刑

在中国司法系统中,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通常情况下在七个月左右会对嫌疑人进行判决。然而,这只是一项常规性的平均数据,具体的拘留期限直至审判结果的时间长度还受到多种可能影响因素的制约,并不具备固定性。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便是警方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其侦查阶段的工作进度,以及案件真实情况的复杂程度。对于相关法律细节,可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详细规定。该条款指出,公安机关若判定某位被拘留人员需入狱服刑,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此种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批的活动时限可以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增至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是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天之久。而后,人民检察院应在其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准逮捕或否决逮捕的决议。如检察机关否决了逮捕请求,那么公安机关须按通知内容立即释放嫌疑人,同时也要将执行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报。对于那些仍需继续开展侦查行动,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将依法受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限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几次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禁阶段,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见面频次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限制。从原则上讲,律师有权根据涉案事件的实际需要以及委托人的正式授权,自主决定安排与客户的会面次数。通常情况下,律师会在接手事例之后迅速启动会面安排,以便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及必要的心理支持。在事例的调查取证阶段,如果出现了新的关键性信息或者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律师同样会适时地安排再次会面。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时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每次会面都应当以向当事人提供合法且有效的法律服务为核心目的。总的来说,律师与客户的会面次数将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工作策略。

刑事拘留期满后,被拘留者通常不再羁押。特殊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续押。拘留期限一般3天,可延长至7天,重大嫌疑可至30天。期满未结案,须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需在拘留期内申请逮捕,特殊可延至30天。检方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不批捕则立即释放并报告。需继续侦查的,改为取保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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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能继续羁押吗?
司法机关是不能再继续羁押的,但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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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羁押吗
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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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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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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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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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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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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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算刑事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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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还可以继续羁押吗
刑事拘留37日后是否需要羁押,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释放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3天内,需要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审查。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在接到案件后的7天内,需要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释放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活动区域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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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还能继续羁押吗?
不批捕不一定还能继续羁押,若是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的通知时,已经拘留期限届满,那么此时就需要将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释放。如果没满,那么可以继续羁押,然后尽快侦查获得足够的证据之后,可以再次提出逮捕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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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十分清楚。
逮捕后,刑事拘留的羁押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十分清楚。
你好,你被拘押的时候,羁押在看守所里,有期限吗?
[律师回复] 你好,第
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若对您亲友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话,依据法律规定,传唤或拘传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变相羁押。若是是刑事拘留了,除三类案件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单位。

二、近亲属有知情权。无论是电话通知还是邮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您可以向办案人员了解涉嫌罪名以及关押地点等等具体情况。

三、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开庭才能见到。这期间,只有委托律师进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可以进入了解下列情况:您的亲友是否被、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
无论对亲友还是对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最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家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机关都会及时通知家人知晓。此时,也是可以探视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过探视的对象只能是聘请的律师,而不能是非律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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