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案件认定方面,其核心差异在于两种犯罪手法及其所侵害的法益性质之不同。
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往往是以签订、履行合同这一特殊的手段作为实施欺诈的途径,其主要攻击的对象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秩序以及公民私人的财产权利;
然而,诈骗罪则表现出更为广泛的欺诈手段,并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形式,而是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欺诈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评断一项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要重点考察该行为是否具备书面或者口头的合同形式,同时还需关注其犯罪行为是否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什么
在探讨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时,需明确以下三个认定标准:
首先,若保证人为明悉行为人正运用经济合同进行非法欺诈活动而依然为之提供实质性担保支援,这种行为实际上可视作共犯行动之一,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共犯罪责;
其次,倘若保证人并不了解行为者借由经济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事实,在缺乏认识真相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则因其在主观方面并无犯罪意图,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假设名义被冒用人已明确知晓行为人借助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且依然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以及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给对方使用的话,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此类人实际上起到了协助行为者完成合同诈骗活动的积极作用,这通常会被视为构成共同犯罪,需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合同诈骗罪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怎么处理
在法律领域,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广泛定义的罪行,其犯罪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者在订立或履行各类情势下的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当公安机关接收到此类报案时,首先会对事例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该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判断该事例是否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审查结果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将启动侦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相关证人和受害人,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查,实施搜查行动,扣押相关物证和书证,查询、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及资金等。经过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之后,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他们将会撰写起诉意见书,并将所有与事例有关的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然而,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予免除刑罚,那么公安机关亦有权做出撤销事例的决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不同。前者专指利用合同签订、履行欺诈,扰乱市场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后者手段广泛,不限于合同。司法认定时,关键看是否存在合同形式及欺诈行为与合同过程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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