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离婚协议通常并未作为必备之项而被收回。
离婚协议,作为离婚各方对于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在房产产权转移过程中,固然需经由相关行政部门严格审核与备案程序,然而,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并不回收印有离婚协议的原始文档。
然而,为确保房产过户手续得以顺利完成,请务必按照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有关抚养费用方面的支付事宜,通常并不遵循诉讼程序的时效性规定。这主要源于抚养费用的给付乃是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在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只要未支付抚养费用这一现象仍然持续存在,那么未成年子女便享有向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索要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后,如若再主张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则原则上应自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的三年之内提起诉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那么一旦超过此期限,就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的问题。
房屋产权过户时,离婚协议非必要回收项。此协议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书面依据,过户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但原协议一般不被回收。请遵循当地房管部门规定,备齐所需材料以确保过户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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