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长怎么算出来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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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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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审理期从仲裁申请受理日起算,通常不会超过45个自然日。复杂案件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延长时间为15个自然日,并且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这一流程保证了仲裁的效率和公正,也合理分配了时间资源。
劳动仲裁时长怎么算出来的

一、劳动仲裁时长怎么算出来的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通常从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的那一刻开始进行累计计算。

一般而言,仲裁机构应在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案件的审裁工作。

若由于案件情况较为复杂而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且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但延长的审理期限总计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需在六十天内提起。因此,提出上述诉求的当事人应于争议事项不早于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然而,仲裁裁决通常需要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天之内做出。对于该仲裁裁决,如双方均无异议,则必须依照执行。此外,若申请仲裁期限只有一年,此仲裁时效将开始于申请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犯之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述,如欲提出仲裁诉讼,必须自劳资纠纷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提交书面申请书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仲裁裁决也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六十天左右做出。若双方没有任何异议,则当事人须照单履行此仲裁裁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仲裁时效,即为期一年。此时间起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之日期起算。在此之前提到的仲裁时效可能由于当事人向对方陈述权利、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补救或是得到对方同意而中止。此后,仲裁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除非碰到无可抗拒的力量或者存在其他特殊原因,否则当事人无法在第一款中所规限的仲裁时效期间内进行仲裁申请,此时仲裁时效将会中止。一旦能够确定导致中止的原因已经解除,仲裁时效又将再度开启。如果争议事件是关于劳资薪水的支付问题,且争议发生时劳动关系仍然持续,那劳动者申请仲裁就无需遵守上述的仲裁时效;但是,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这项申请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一年内才能提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劳动仲裁被告申请延期怎么办理

在审理劳动仲裁案件期间,如若被告欲提出延期申请,其通常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请求及详尽描述合理且充足理由的延期申请书,例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因素或者需要获取重要证据等。

待仲裁委员会收至延期申请书之后,将对其所述理由进行严谨的审查。

若经查证,理由合理可信,该委员会有可能予以批准延期申请;反之,若理由未能充分解释或者不具备合理性,那么将会否决上述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延期申请的批准与否并非绝对,即便获得批准,仲裁委员会通常也会设定一定的期限,以确保劳动仲裁程序得以有序进行以及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被告方务必确保所提供的延期理由真实、合法并且具有有效性,否则这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仲裁审理期自仲裁申请受理时起算,一般不超过45个自然日。复杂案件可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为15个自然日,且需书面通知当事人。此流程确保仲裁效率与公正,合理调配时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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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程序结束。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也可以裁决解决。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的,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暂不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期满未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进行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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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们提讼。
劳动仲裁申请受理和裁决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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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原、被告
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提讼,并可能引讼程序发生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向提讼,因劳动争议另一方,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1、 劳动者的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发生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死亡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劳动争议案件,从历史上看是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在目前《劳动法》尚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认定其当事人也应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同时,基于死亡职工与其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附随关系,因职工死亡发生的保险待遇等争议,往往是该附随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死亡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仲裁。
2、 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另一方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种情况是劳动用工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由,该用人单位均毫无疑问地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2)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种情况,是我国现阶段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即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在原单位,因法定事由(如被指派)到具有法人资格、通常与原单位为上下级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工资关系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与劳动争议的具体案由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是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而引发的争议,则诉讼主体一方应是作出开除决定的用人单位。开除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所作出的最严重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是因为劳动者的人事关系不在新的用人单位,所以开除决定应在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后作出。如果不经原单位同意,开除决定不符合程序,应予撤销。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诸如工资等方面的争议均应由新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一方。
②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即,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在原单位,因法定事由(如停薪留职等)到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用人单位,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应依具体案由来分析: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是劳动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一方应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如果发生的是工资争议,则参加诉讼的应是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现工作单位;如果发生的是医疗保险争议,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由其医疗保险手册所在单位作为诉讼主体。除上述案由外,诸如辞退、除名等争议,则应由作出该决定的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3)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上所讨论的诉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的情况也很普遍。《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参加诉讼的,不应以其所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而应以注册核准登记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个体户挂靠乡镇集体企业的情况,由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类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发生工伤等用人单位负有赔偿、补偿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个体工商户应直接承担义务,被挂靠的单位也应当从挂靠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所收取的管理费中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将个体工商户、被挂靠的企业一起列为被告人参加诉讼。
(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的主体资格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逐步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那么在这种用人单位处于不断变化的形式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院判决前,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应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新的法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第三人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第三人的主要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三人:
①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决定的。例如,调动下属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
②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
③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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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两个月内审结,你着急的话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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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前,仲裁60时效届满,当然就不能再进行劳动仲裁。但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主观标准。不是采用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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