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协商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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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来解决。需要立案、调解、制作调解书等程序,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签署并接收调解书就会生效,违约方就会被强制执行。普通案件的审理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调解可以缩短结案的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协商吗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协商吗

毫无疑问,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确实可以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民事调解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了立案、调解以及制作调解书等环节。

平均来看,整个调解过程大约只需要一周的时间即可顺利完成。

当双方当事人签署并接收民事调解书的那一刻起,这便意味着民事调解已经正式生效。

若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对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而言,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但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进行调解,那么结案所需的时间将会缩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商品房交易纠纷提交至司法机构进行审理过程中的时效限制问题,我们做出如下说明与解读:

首先,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而言,其所受制的诉讼时效既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中也包含了某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此类纠纷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应以三年内作为有效的诉讼时效予以遵守。然而,若此类纠纷的核心诉求在于对房屋归属权的主张,那么这一部分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当事人依然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提出上诉。

其次,关于需要向人民法院寻求权益维护时,所涉及到的诉讼实效问题,其总时长设定在三年之内。在此期限内,权益人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且需承担相应义务者之日起,即可开始计算诉讼有效期。值得注意的是,如权益人的权益因遭受损害而超过二十年仍未提出申诉,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此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权益人的申请批准延期。

最后,针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特殊情况: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干扰、消除潜在威胁;对于不动产或已注册的动产权利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方面的请求权等。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天道酬勤,尽可能早地了解自己的权益需求,及时寻求合理维权途径,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和条件

在大型商住楼的销售交易之中,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通常会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卖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该房产,这无疑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他们将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涉及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是对买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等等。其次,倘若房屋的品质并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诸如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而给实际使用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那么卖方便必须负起责任去进行修复,或者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者,卖方在提供有关这处房产的相关重要信息时,如权属瑕疵、抵押状况等,如果未能做到如实告知,同样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条款及时间来交付房款,甚至是拒绝接受这处房产,这些行为同样视为违反了相应的协议。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以及触发条件,主要来源于双方签署的大型商住楼销售合同,同时也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在判断违约责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等多重因素。

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民事调解解决,需立案、调解、制作调解书等程序,约一周完成。签署并接收调解书即生效,违约方可被强制执行。普通案件审理不超六个月,调解可缩短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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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样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__________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_______________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_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__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2、维修专项资金______元/月(建筑面积),计_______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________元/(建筑面积),计______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_____区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
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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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模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__________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_______________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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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商铺_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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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________元/(建筑面积),计______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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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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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房买卖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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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怎么写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怎么写
甲方(卖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 (预订方):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区_______街(路)_____号《_________ 》项目______幢 ______层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 [一次性][分期][按揭]_____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
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天,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
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
第六条、
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什么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协议内容合法就合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有补充协议吗 当然不是必须的,只不过现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多数都是房管部门的制式合同或者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较为常见罢了。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定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二,明确房屋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第七,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发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发展商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性解释,例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它发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以规避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尽量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发展商应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发展商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者就逾期实际天数要求发展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若买的是二手房一定约定好付款事项,分期付款还是贷款,分期的话什么时间付清多少一定在协议上写清楚,贷款的话一旦贷款办不下来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再有就是腾房时间以及卖主留给买方的室内物品如热水器、空调、燃气灶等等一定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以便后期不兑现。 法律规定哪些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协议内容合法就合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有补充协议吗 当然不是必须的,只不过现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多数都是房管部门的制式合同或者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较为常见罢了。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定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二,明确房屋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第七,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发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发展商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性解释,例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它发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以规避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尽量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发展商应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发展商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者就逾期实际天数要求发展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若买的是二手房一定约定好付款事项,分期付款还是贷款,分期的话什么时间付清多少一定在协议上写清楚,贷款的话一旦贷款办不下来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再有就是腾房时间以及卖主留给买方的室内物品如热水器、空调、燃气灶等等一定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以便后期不兑现。 法律规定哪些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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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买卖合同;
  
2、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为保证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流程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元;
  
2、乙方于年月日将货款交给丙方;
  
3、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通知甲方给乙方供货;
  
4、甲方收到丙方供货通知后日内向乙方供货;
  
5、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日内通知丙方给甲方付款;
  
6、丙方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将货款交给甲方。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根据丙方通知及时给乙方供货;
  
3、支付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
  
4、有权要求乙方给丙方发付款通知;
  
5、有权要求丙方根据乙方付款通知给付货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及时将买卖合同货款交付给丙方;
  
3、有权根据买卖合同验收甲方货物,如甲方货物不合格有权通知丙方不给甲方付款。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
  
2、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给付货款;
  
3、乙方收到货物后拒绝给丙方发付款通知的,在甲乙双方争议最终解决前,丙方不得向任何一方给付货款;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2、甲方未及时支付丙方服务费的,甲方除应支付服务费外另支付丙方服务费数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没有及时通知甲方供货的,每迟延一天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5、丙方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没有及时给付甲方货款的,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丙方在支付货款之前收到乙方撤回付款通知的,丙方不对甲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第四条:免责条款
  
1、丙方仅仅根据乙方给付货款的情况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并根据乙方的付款通知向甲方支付货款,丙方不对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核;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质提供任何担保,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丙方支付服务费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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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同时现在在弄一个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的范本
[律师回复]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鉴于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就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第二条 关于房屋教育具体事宜的约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时间或条件)将首付款人民(大 写) 元整[该金额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大 写) 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资金托管口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业交割:甲方双方应当在
  交割手续,丙方陪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费全部由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是、不完整、无效,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云顶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胡搜去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陆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
  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
  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件等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协助双方完成交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
  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3 口,且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关于房屋租约的约定:口有/口无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就房屋租赁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央产房的约定:口有/口无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如未能按期取得,
  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口有/口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乙方:
  
(1)装修包括:
  
(2)家具包括:
  
(3)家电包括:
  关于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已 支付款项的具体约定::口有/口无
  对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约定:
  对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代理费的约定:
  其他约定:口有/口无
  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部款项,并收取总房款50%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卖方):
  委托代理人:
  丙方(居间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乙方(买受方): 委托代理人:
各位律师好,我朋友需要购买商品房,所以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讨论协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出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的内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   本条款的提示点:   
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出让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转让)。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国家得无偿划拨地(划拨),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范畴内得经济使用住房。   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非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出让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   
3、商品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发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   
4、开发商必须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资格。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外,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查两点: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看开发商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销售的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   期房即预售商品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户权证。   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   优势:   
(1)、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   
(2)、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   
(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   劣势:具备延期交付、品质变差、权证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房销售的其他依据   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号编号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
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本条涉及到若干建筑专业术语及建筑规范,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更加切实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与房屋结构   这两项对于开发商而言,是其确定工程建设成本的关键点,专业办公用写字楼的工程建设成本一般比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数倍。因此,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加以落实。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办公、商品、商住、停车等种类,其用途一经确定,合同双方不履行法律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主要有砖混、框架、钢混等几种,不同结构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异。   
2、层高≠净高   层高指一层地面至上一层地面的距离,净高则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离,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购房人在选择预售商品房时应考虑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   
3、阳台   阳台的封闭与否对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至关重要,根据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的规定,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而敞开式阳台则按全面积的一半计算使用面积。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之间的联系。   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强体面积+阳台面积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计价方式的改革   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但该种计价方式却存在着诸多弊病,集中体现在总的公用建筑面积难以确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复杂,开发商非善意误算等。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北京等地区已经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相信不久的将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计价方式,使购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购房”的待遇。   
2、购房人应注意商品房“价外价”问题   个别开发商除收取按面积记得的总价款外,还会向购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费、教育实施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因此,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当对这些收费项目加以关注,如开发商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购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面积确认依据及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本条款提示点:   
1、面积确认标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面积确认的依据标准,但购房人在签约时亦可主张上述两项面积同时作为依据标准。   
2、产权登记面积与购房人实际所得面积不符时的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面积,一般情形下产权登记面积即等同于购房人实际所得到的面积,但如果产权登记测绘单位所作出的测量结果与购房人的实得面积不符,购房人依旧有权利聘请专业测量公司重新测量,并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产权登记面积作出修正处理。   
3、自行约定的方式   基于设计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实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而建议购房人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   
(1)、买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和原约定每平方米价格实施多退少补;(该条款的约定从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问题,如某合同原定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成面积达120平方米,即使开发商主张该特别约定,由于约定面积差异已经对原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破坏,法院最终还是会按法定标准而不会按约定标准裁决)   
(2)、正负3%内实施多退少补,多于3%部分按原单价打折计算房价;少于3%部分按原单价上浮一定比例退还房款;   
(3)、将《办法》规定的临界点3%调整为临界点5%;(从开发商的利益分析,此条款最符合其利益)   
(4)、总价包死条款,即无论产权登记面积是否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均按约定总价计算房款。(对于广泛采用通用文本约定的楼盘,购房人可选择性使用该条款。就笔者的个人阅历,很少有开发商在交房后因为测定面积比约定面积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后要求购房人补缴购房款的却是屡见不鲜。)   相比而言,上述约定方式均没有本条款第二种方式那样更能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该种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积差异与处理条款,更重视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一次性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完毕100%的购房款,但在实践当中,不少开发商同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签约是只支付90%-95%的购房款,留存5%-10%的购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权证发放时再行给付。   
(2)、开发商为鼓励购房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会在商品房定价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购房人如选择此种付款方式,可以适时提出折扣请求。   
2、按揭付款   
(1)、按揭付款不属于分期付款,现在开发商与银行已经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银行为按揭客户向开发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对开发商而言,按揭购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贷款手续后就已经获得了银行支付的全额房款,购房人只是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银行还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A、主合同关系有两个: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B、从合同关系有三个:一是购房人以所购物业作为抵押物与银行之间发生的抵押合同关系;二是开发商为购房人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关系(有的银行还要求开发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担保);三是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回购法律关系,即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承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直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   
(3)、按揭付款条款在签约时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该条款生效的必备要件是银行同意向按揭购房人发放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如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银行拒绝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的,则该条款对买卖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但如是因为买、卖双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则需要由责任人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申贷资料,开发商拒不承担银行要求的保证担保责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后续法律问题   
A、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双方及银行均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所收款项分别退还给购房人和银行;   
B、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购房人获得分户产权证并将其房屋所有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证担保,即开发商在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如起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主张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开发商提供全程担保的除外。如果银行起诉时买卖人与银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则开发商无论是提供哪种方式的保证担保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开发商尽早为购房人办理分户权证的意义不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还具备解除自身担保法律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从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分析,按揭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纠纷已成为一类主要民事纠纷,即每个楼盘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按揭购房人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隐患,开发商如不重视此类纠纷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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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契约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
在法律范围内来说,商品房买卖契约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1、标题:商品房买卖契约。2、写明出卖人与买受人信息。3、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4、内容:项目建设依据,计价方式与价款,商品房销售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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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打算终止之前我签订的商品房的合同,现在想自己买个房子了,咨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协议
[律师回复]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在上述迟延履行的情形下,经催告后违约当事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要保留好催告对方的通知手续,在三个月内对方仍不履行的,另一方便可以解除合同了。同时违约一方当事人有权催告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收到催告后应尽早通知是否解除合同,否则超过规定期限就会丧失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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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只签定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不同意协商签定,双方不能就某些条款达成共识,故意反悔,设置障碍,导致未能签定买卖合同,而房屋认购期限已到(认购书中约定没有如期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退还),这种情况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买方可否因合同未能签定而造成的损失向开发商进行索赔?
[律师回复]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买卖商品房和预售房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一样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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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认购协议并不能代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生活中购房是十分常见而且非常重要的事情,需要买卖双方签署一份购房合同,但是在购房之前往往需要就打成购买的意向签署一份认购协议,这是两份不同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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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有一个商品房是从房地产公司那里买来的,订了一份合同,刚刚买到手一个月,房屋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 ;位于第____ 层,
共____ (套) (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 (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租金 元/(月)(年) (大写人民币 : )
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
租赁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2、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人民
币: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 个月的 日前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房屋交付日期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我有一间房子,最近就要进行买卖了,大家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需要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坐落于文化路四段东海新村小区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 号自有楼房,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三、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 交房款;双方应该同时为对方出具相应的收到凭证。
四、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所出售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乙方同意甲方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承诺:甲方在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尽快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后,应立即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除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外,甲方应该于 年 月底前协助乙方办理完产权过户事宜。
七、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予全力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因签订本协议所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等费用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九、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如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该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起诉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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