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包括什么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无疑是那些在银行机构内承担公职责任的人员。
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从事公务",其具体含义主要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举例来说,银行内部的行长、信贷审批专员、财务管理人员等等,只要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那么他们都有可能触犯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现行法律,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银行公职人员。“从事公务”指代表相关机构履行组织等职责,如银行行长、信贷审批专员、财务管理人员等,他们在职权中利用便利非法收财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就可能触犯此罪。
二、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工作团队违章违法,擅自非法发放贷款金额超大或致使重大经济损失,则将面临严重的刑事法律惩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对应被罚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倘若行为性质更为恶劣,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且贻害无穷,则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应罚款则在上文规定基础上提升为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特大犯罪,即使关系人身陷借贷困局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责任并予以加重处罚。
单位行为若触及刑律,对该单位进行罚金惩罚,同时对其实施反省和整改,对于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同样按照前两项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银行工作人员民间借贷怎么判
针对银行职员从事民间借贷的审判结果,需要全面权衡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例如借贷行为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是否涉及职务行为以及贷款申请是否触犯了银行内部规则等等。一般而言,只要民间借贷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不幸的是,有时银行职员可能会借用自身职务之便,有违职业道德地谋求个人利益,这将被判定为违规行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做出决定。
依现行法律,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银行公职人员。“从事公务”指代表相关机构履行组织等职责,如银行行长、信贷审批专员、财务管理人员等,他们在职权中利用便利非法收财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就可能触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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