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涉及侵犯自由
刑事拘留行为从本质上讲并未侵犯相关人员的自由权益。
相反地,它属于我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管辖的案件范畴内,进行详细的侦查活动阶段中,当面临具有法定紧急特性的具体状况时,针对当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或潜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威性强制手段。
其根本的宗旨乃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与开展,规避犯罪嫌疑人规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行为从本质上讲并未侵犯相关人员的自由权益。相反地,它属于我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管辖的案件范畴内,进行详细的侦查活动阶段中,当面临具有法定紧急特性的具体状况时,针对当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或潜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威性强制手段。其根本的宗旨乃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与开展,规避犯罪嫌疑人规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的风险。
二、刑事拘留后不起诉会留案底吗
倘若该案件性质严重,涉及较为重要的事实认定,法院完全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并且判被告方有罪,那么这个案件就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然而若检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就意味着,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形下无法获得案底。
当公民有涉及到不合法行为的时候,因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无需进行刑事处罚的,检察院则有权做出这类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检察院不起诉这一行为还可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况时,他们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
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需要的刑期较少或甚至无需刑罚的,检察机关也可作出此项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即使经过检察院进行补充调查后仍确认证据不足的,他们依然有权利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拘留律师约会次数规定有哪些
在刑事拘留这一关键阶段中,针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并未有具体的法规进行明文规定。然而,从基本原则上讲,律师有权根据事件实际需求以及自身的工作计划,灵活地进行多次与嫌疑人的会面接触,以深入地了解案情实质、对嫌疑人提供至关重要的法律援助,以及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每一次的会见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及程序要求,例如,依法办理会见所需的各项手续、恪守预定的会见时间限制等等。与此同时,律师的会见应以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为基础,坚决避免任何可能干扰或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行为。总的来说,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其职业职能,为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提供高效且有力的法律服务,乃是刑事拘留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
刑事拘留行为从本质上讲并未侵犯相关人员的自由权益。相反地,它属于我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管辖的案件范畴内,进行详细的侦查活动阶段中,当面临具有法定紧急特性的具体状况时,针对当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或潜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威性强制手段。其根本的宗旨乃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与开展,规避犯罪嫌疑人规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