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并无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此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如债权人未能针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倘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是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保证期间将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间内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什么
若当事人于保证合同之中对于确保方式未做规定或欠缺明确界定,应依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履行其义务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若无关于保证期间之明确规定,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算起,期间为六个月。在此六个月之内,如债权方不对保证人行使其保证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保证人便得以解脱该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乃系用以确认保证人是否须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此种期间并不允许出现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因此,债权方务必在此期间内依据法律程序行使其合法权益,否则便可能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交易背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且深入地分析与判断。
若并无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此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如债权人未能针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倘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是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保证期间将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间内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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