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分配新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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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房产分配需综合考虑购置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因素。通常,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会平均分配,但如有一方存在过失或付出较少,可能会适当少分。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共同还款和增值部分可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房产分配新标准是什么

一、离婚后房产分配新标准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具体处理方式需考虑诸多相关要素,如楼宇购置的历史时间、购房资金来源以及产权登记状况等等。

若涉及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通常情况下将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失行为或对家庭付出相对较少,那么法院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减少其所应获得的财产份额。

另外,如果房产系由某一方在婚前单独购买,而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则针对该房产的共同还款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后再婚生孩子怎么办出生证明

在离婚之后再次步入婚姻生活中并生育子女时,办理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同首次缔结婚姻经历时期生育子女的流程大致相似。首要步骤便是,新生儿降生的医院将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现实状况为新生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您需向医院提供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及户口本等必备资料。若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其中一方的身份信息发生了变更,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出生医学证明是确认新生儿身份的关键法律凭证,因此请务必确保填写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且精确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此外,对于再婚家庭而言,在生育子女之前还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生育政策法规,以确保整个生育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

离婚房产分配考虑购置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婚姻存续期共购房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过失或付出少可能少分。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还贷款,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可作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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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离婚了,不知道怎么分配财产才能让自己达到最大利益化,咨询下新婚姻财产分配2017年的新规定;
[律师回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节录)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节录)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017年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例,其规定的内容更加的详尽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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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家庭成员死亡村委会不可随意收回承包地 《 农民日报 》( 2013年01月17日08 版)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普通农民,家里共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给我家分了8亩承包土地。 2011年5月,我丈夫因病去世。不久前村委会通知要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要以我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我丈夫的承包份额。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我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吗? 刘晓兰 刘晓兰读者: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你家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况且尚在耕地三十年的承包期内,应当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当。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人们往往会错误地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该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实际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 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因此,你可以继续经营这8亩土地,但这种权利并非依据继承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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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分配标准是什么
关于婚后财产分配,应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婚姻期间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应先尝试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则提交法院裁决。法院将依据法律,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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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回迁房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迁房是房地产商人征收土地时,赔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子。在拆迁时,发展商会补偿给拆迁户一定的补偿款,拆迁户可以用这笔款项购买新的商品房,这一程序实际上和普通的买房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回迁房和普通房产的性质是一样的,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由于回迁房和直接购买的房产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回迁房在离婚分割时参考的还是离婚房产分割的标准,如果回迁房是属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财产,预估分割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各种分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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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法夫妻财产能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法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才可能会支持。
离婚后财产能不能从新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财产能不能从新分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问题,本法第四十六条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后要重新分配婚后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随意要求变更。但若存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协议离婚后则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该协议,应当有充足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应予以撤销的情形。此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也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1、在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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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财产分配,应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婚姻期间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应先尝试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则提交法院裁决。法院将依据法律,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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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还能重新分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内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该受理。
所以,在协议离婚之后可以请求重新分配财产的,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专业离婚律师起草
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的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范本简单修改后使用,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离婚这件做也未尝不可,但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是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专业的协议。
二、财产数额较大时可另行制定《财产分割协议书》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可以详细的约定财产的名称(房产、股票、股份、存款、车辆)、数量、价值、归属等,需要办理过户的约定过户的时间、地点、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载明生效条款和财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声明条款
四、进行公证或双方委托律师见证
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主要是涉及到财产分割部门,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的部分一般不属于公证的范畴。公证机关证明的内容大多是双方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证明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离婚协议的公证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怎样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踏上离婚之路的时候,一般除了财产分配外,孩子该如何分配也是一个需要深度考虑的问题。要减少离婚对孩子成长带来的阻碍,最大限度的为孩子争取到好的成长条件,但是往往出于情感因素,对于孩子的分配总是很难有一个理智的协议。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新婚姻法离婚子女分配的相关条文来解决。
一、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育费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育费数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四、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分配的条文是比较很明确的,既考虑了孩子的成长需要,也充分为父母孩子之间的情感需求做了一定的协调。夫妻双方的离婚在很多情况下,对孩子都是一种伤害,但是如果能够处理得当的话,能够有效减少伤害的程度。建议这方面的问题,咨询婚姻问题方面的,由他们指导具体的离婚事宜,做出最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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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分配标准是什么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在涉及到婚后财产分配问题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此类事宜应当由夫妻双方进行充分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法院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保护未成年子女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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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一、新婚姻法对婚前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1、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是多少
(一)税类: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
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在计算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时,在地区上会有差别,因此,以上只是一个参考。因此,在计算时可以请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必要时,可以请求帮忙。
三、夫妻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协议离婚的还得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判决离婚的还得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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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相关法律知识: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第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第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第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认定婚前财产时,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要点 1、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2、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3、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该财产处于什么形态,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意识不到哪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从而离婚时,将其部分或者全部都拱手送给了对方,造成自己巨大的物质损失。因此,你可以委托一个专业的律师理清你的财产状况,在离婚时为你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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