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时,若选择通过协议离婚,则需要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以及房地产所有权证件等必要文件,由夫妇双方共同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
而倘若决定诉诸法律手段,也就是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除婚姻关系,则只需凭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便可由其中任何一方单独提出申请办理过户事宜。
值得关注的是,若涉及的房地产设有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那么可能需要先行与银行进行沟通,以商定变更还款责任人或者提前偿清贷款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在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离婚之后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的诉讼时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点:如若双方在离婚的同时并未就共有财产做出妥善分配,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在此之后请求重新分割这些财产,都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但是,倘若在协议离婚之后对于财产分割方式存在异议,比如后悔当时的分割方案,则应当在离婚生效后的一年之内向法院提出申诉;另外,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侵害方有权在发现上述行为后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的判断,以便能够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离婚后办理房产转移,协议离婚需持离婚协议、证书及房权证,双方去登记机构过户;法院裁决离婚,凭裁决书或调解书,一方可申请过户。若房产有未还完贷款,可能要先与银行沟通变更还款人或提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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