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论处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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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要是故意侵犯他人身体权益,导致轻、重伤或死亡,那就可能构成此罪。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得看行为细节,比如在争斗中无意轻伤,一般不会立案;但预谋用凶器重伤,就可能被刑事起诉。
故意伤害罪论处可以吗

一、故意伤害罪论处可以吗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需结合众多因素进行权衡判定。

倘若犯罪嫌疑人蓄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并达到了相应的严重程度如致受害者轻伤、重伤甚至死亡,那么便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确定其行为构成这种犯罪还受诸多因素影响,包括实施犯罪的真实动机、具体实行的打击力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具体生物学结果等等。

例如,若两位当事人因为激烈争论而产生肢体冲突,其中一位在推搡过程中对另一位造成了微不足道的轻伤,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依据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但是若该犯罪行为是嫌疑人精心策划,并且在斗殴中积极使用凶器将另一方打成重伤甚至致命性伤害,那么当事人极有可能因此遭受刑事指控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考虑多因素,如犯罪动机、力度和后果。若故意侵犯他人身体权益致轻、重伤或死亡,可能触犯此罪。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评估行为细节,如争斗中无意轻伤通常不立案,而预谋使用凶器重伤则可能面临刑事起诉

二、故意伤害罪会判决死刑吗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故意伤害可能面临着刑事法庭判处死刑的命运。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展开详细阐述。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这类可被定义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违法行为,迫切需要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得到严肃处理。

该刑法法规明文规定,若个体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促使人们失去生命或导致重伤后达到严重伤残程度,那么此类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然而,请务必注意到,在此之外仍有其他适用的法律条款,仍需按照规定进行审判。

换句话说,故意伤害罪一旦导致人员不幸离世或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法致使人员遭受严重伤病,才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还可以基于刑法法律体系更为具体地解释,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就详细列举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不同处罚措施。

进一步而言,倘若行为者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使得受害方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当犯罪行为导致他人丧生于此或者采用极为恶劣的方式使他人遭受重度伤情并导致严重伤残时,犯罪责任人将被执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根据上述的法律分析,当故意伤害行为涉及生命危险或导致他人遭受极大痛苦与不便,就可能受到最严厉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拟制规定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之中,故意伤害罪之法律拟制规范的核心要义在于,将那些原本并不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素的行径,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将其归类至故意伤害罪范畴之内。

举例来说,诸如非法拘禁过程中因行使暴力造成他人伤残者,应按照故意伤害罪相关条款进行刑事定罪惩罚;再如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导致他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等情况,同样需依据故意伤害罪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此种法律拟制的初衷,乃是鉴于特定行为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对法益保护的迫切需求,通过立法途径将其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规制范围内,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法律拟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技巧,其宗旨正是为了明确并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考虑多因素,如犯罪动机、力度和后果。若故意侵犯他人身体权益致轻、重伤或死亡,可能触犯此罪。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评估行为细节,如争斗中无意轻伤通常不立案,而预谋使用凶器重伤则可能面临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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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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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怎么定论
故意伤害罪,也被称为人身暴力犯罪,指的是某人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和健康造成非法伤害。要确定是否犯了故意伤害罪,需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主观上是否有伤害的意图,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伤害的程度要达到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标准。比如说,A和B发生了冲突,A故意持刀刺伤了B,导致B受了轻伤或更严重的伤,那么A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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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这几天一直在读书,今天读到了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听说有新论出来了,请问广州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三)主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以上是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相关回答。
网络发布言论侵害他人权益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发布言论侵害他人权益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言论侵害他人怎么赔偿
网络侵犯名誉权作为新型侵权案件与普通名誉权侵权案件相比,侵权言论散播更具有广泛性、快速性,且责任难以界定。在网络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其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性质,互联网上的侵权言论可以轻易传播,与其他侵权相比,网络上巨大的信息量,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站内容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导致网络侵权更加容易,责任界定也相对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谨慎发表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履行监管义务,如构成侵权,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全面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最为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额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有效补偿。损害赔偿原则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之所在,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就具体赔偿范围与配额金额时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民事侵权领域中,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上存在5种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全面赔偿原则也同样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之中,被有的学者称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面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其中,全面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指导原则。
不过,在实际判决中也有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4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四、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加害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应当全面予以赔偿的原则,该原则在于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基本赔偿范围,至于基本赔偿范围确定之后是否选择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等,则有赖于法官对个案情况的综合把握与考量。
全面赔偿原则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有非常直接的体现,如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02年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4至27条对该原则的适用作了具体解释。我国最高人民于2007年1月重申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严格侵权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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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在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下,又使用暴力导致受害人伤残的。2、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造成被害人伤残的。3、对被监管人有虐待行为,导致其伤残的。4、聚众打砸抢,导致他人伤残的。5、有聚众斗殴情况,导致他人重伤的。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人身造成了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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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害人和公诉人可以同时进行辩论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对于被冤枉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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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一般会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如果对他人实施了暴力的行为,并将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并且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属于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将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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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保留论的论点和论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今的社会群体里面,对于死刑,我们持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和想法,到底怎样才能确定死刑的去或者是留呢下文是关于死刑的保留论的基本论点,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A、B、C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B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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