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法律诉讼时效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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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公司向欠费业主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在这三年内,物业公司可以去法院起诉欠费业主,追讨所欠费用。不过,如果物业公司在这三年内,已经向业主明确表达了索要欠费的权利,比如发了催款通知书进行催告,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中止之后,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从相关程序结束时开始。
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法律诉讼时效几年

一、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法律诉讼时效几年

关于物业公司向拖欠物业费用的业主提出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

在此期间内,物业公司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讨业主所拖欠费用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物业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向业主明确表达了其索要欠费的权利,例如通过发送催款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催告,则诉讼时效将被中止。

自此之后,当诉讼时效因上述原因而中止并涉及到的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物业起诉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结果会如何

如业主无合理原因拒绝支付物业费用,其应为此向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承担因诉讼败诉而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

当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约条款和相关法规规定提供了服务,而业主仅仅以尚未获得或其实毋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时,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若不支付物业费用导致被诉诸法律程序,司法机构将会介入进行调解;

倘若调解失败,倘若业主的确存在未支付物业费用的情况,法庭将会作出判决要求业主交纳此项费用。

对于拒绝执行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物业起诉业主一般怎么判

关于物业公司对业主提起诉讼的裁判结果,其最终决定主要受制于各个事例所特有的情节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有效证据。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物业公司是因为业主未能及时支付物业费用而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会深入审视物业合同中各项条款的严密性,同时也会核实物业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了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等细节问题。如果经过严密审查,发现物业公司的确严格遵守了物业合同中的所有约定,且业主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拒绝支付物业费用,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然而,如果物业公司是因为业主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例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搭建工程、违规停放车辆等等行为而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规约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裁决。如果经过审理,发现业主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法院可能会要求业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对于此类诉讼事例的裁判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关于物业公司向拖欠物业费用的业主提出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在此期间内,物业公司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讨业主所拖欠费用的合法权益。然而,若物业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向业主明确表达了其索要欠费的权利,例如通过发送催款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催告,则诉讼时效将被中止。自此之后,当诉讼时效因上述原因而中止并涉及到的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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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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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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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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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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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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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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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不同,时效是法定的。从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力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的,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1、胜诉权消灭。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依然可以到。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
四、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依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劳动纠纷”五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涉外合同纠纷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上诉诉讼时效起算,即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其法定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的,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这一规定是对《民通》137条所做的解释,实际是对诉讼时效的延长所做的解释,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20年)。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所以169条可以看作是一个兜底性的解释条款,它没有具体的内涵,外延宽泛,只要是符合常人理智的公平、正义的“特殊情况”都可以看作是客观障碍。当然这必然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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