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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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原则:1.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例如一方可能转移、隐藏或破坏共有财产。2.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3.应在诉前或诉讼中提出申请。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一、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原则上,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如需请求财产保全,则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确保存在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将导致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是会对诉讼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造成额外的损害,例如,如果某个一方有可能会试图转移、隐藏、破坏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其次是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便能够保证被申请人在可能因为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最后,申请人应该在提起诉讼之前或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出相关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据每项财产的实际状况和状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在做出裁决之际,法院会严格遵循平等分配、适度照顾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优先考虑过错较小一方以及对无过失一方予以补偿这类重要准则来进行财产分配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要怎么判

在离婚之诉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资产分配的判断往往是依据如下几个主要原则进行的:首要步骤即是确立出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范围。这其中涵盖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到的各种形式的财物,例如双方的薪资待遇、年度奖金、生产实践以及投资所得等等。紧接着,需要深入思考地评估双方各自的详细情形情况,包括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家财状况以及对家庭付出的多寡等方面的考量因素。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我们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处理这些财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会适度地倾向于保护女性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倘若有任何一方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比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恶劣行径,那么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财产分配比例。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做出裁决。值得一提的是,每一个事例的具体判决结果都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无法给出一个固定的答案。

离婚诉讼中请求财产保全原则上要符合:存在可能致判决难执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况,如一方可能转移、隐藏、破坏共有财产;申请人要提供担保赔偿被申请人可能的损失;应在诉前或诉讼中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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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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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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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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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要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1、需要是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需要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经营历史。3、在最近三年内需要有持续的盈利能力。4、股本结构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5、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系统。6、合规经营。若是对公司上市的条件和要求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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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的益处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解决了保全当事人自有现金、物业不足的难题,也解决了用自有资金担保占用资金的问题。使保全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能够高效、顺利的得以实现。也避免因对方当事人可能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行为,出现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现象,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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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有申请主体资格,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2、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来源能证明案件事实,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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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5、担保公司向人民出具《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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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依照原告要求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就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当事人,取决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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