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起诉了取保会不会解除
在检察院未作出不予起诉裁决的情形下,取保候审并不能自动予以撤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取消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与相关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取保候审申请,或请求更改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检察院所拥有的三种不起诉方式:
1.法定不起诉,即除了因刑法规定须由被害人自行告诉而未告知或者告知后又要求撤回告诉的情形外,其余所有情况均可视为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此种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若干案件,检察院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不起诉主要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不具备提起公诉的资格,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适用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已经经历过补充侦查程序。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接下来会进行如下几种具体管理和处理工作:
1.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如已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进行及时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文书寄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
3.若被不起诉人为还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应立即获得释放;
4.若是由公安部门移送而来的案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写函发送至公安部门;
5.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仍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害人手中。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读者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通常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会解除限制。然而,具体是否解除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取保候审的期限和条件等。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相应申请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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