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报销有时间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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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工伤的报销执行时间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现行劳动法规的要求,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为职业病后,他们所供职的公司和企业应在受伤事件发生之日,或被正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市或自治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如遇到特殊情形,经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申请时限可以适当进行延长。
工伤医疗费报销有时间规定吗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有时间规定吗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是否存在时效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工伤补偿的申请有着严格的时限要求。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是由职业病引起的健康问题被诊断或确认成为职业病之后,其所属单位须于工伤事件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区域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按时按量完成申请程序等,应事先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请示,申请时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在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后,为了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自行预先承担。

倘若劳动者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则此类费用可通过相关的工伤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细致的核查和审批后予以报销。

反之,若劳动者并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工伤保险,则所有医疗费用应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全额支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治疗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药品目录规定,一般而言,超出该范围的医疗开支将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报销。《工作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是多少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相对较为繁琐。首先,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有工伤职工在进行治疗工伤所必须的程序中,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应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这样才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支付。其次,对于那些在工作场所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他们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必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相应的支付。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就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至于具体的报销标准和额度,由于地区和政策的差异性,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存在时效规定。员工在受伤或职业病确诊后,单位需在30个自然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无法按时完成申请,需事先请示并申请延长时限。过时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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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医疗费用报销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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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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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患者利益第一,遵守诚信、公平、公正,让医院用上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产品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购销合同。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及单价(单位:人民币、元)
1.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手术使用的内固定钢板,髓内针,椎弓根钉,外固定支架等骨科耗材。耗材的最终选择及使用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参与任何意见。
2.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价格:详见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及供货清单。
第二条 货物的证件要求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的要 求提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各种证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制造许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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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标识清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 求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还应有每批次检验报告)。杜绝“证照不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淘汰或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医院,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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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包装内缺 少或因包装破损者,乙方应负责补充或调换。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后,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或双 方约定时间)按计划送货到医院;做到货、票及产品合格证和该批次检验报告同行,并有责任配合甲方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做好入库验货工作,核对实物与计划相符、实物与票据相符,有问题的及时调整或换货。
~ 1 / 3 ~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及时入库、上帐,通知临床科室领用,避 免造成过期、失效、积压现象发生。在产品无质量问题、证照问题、价格问题和其他纠纷的情况下,一般应在该批次用完三个月内付清货款,如超时限没付款,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照供货合同内容进货,一般不得向第三方进货,供方违背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联系不到,甲方有权根据情况酌情处理,若甲方不可接受乙方的理由,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必须证照齐全、信誉好、质量高、 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产品。因产品证照或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3.乙方因为特殊情况需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
4.乙方向甲方承诺其所提供耗材质量完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规定的标准,若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出现断钉,断板,松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可对耗材做质量鉴定,若确系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愿承担一切后果如下:
1、再次手术费用,
2、更换内固定费用,
3、住院及专家会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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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纠纷处理
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法院处理。
第八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合同期间,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甲方临床科室使用的过程中, 确有不满合同的任何条款需做出修改和补充时,均需供需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产品;若产品更换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联系其他供应商供货。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 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卫生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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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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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疗费用报销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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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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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期限多长间不能报销
员工工伤确认后,医药费的报销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为了避免报销过程变得复杂,建议在受伤后的一年内申请报销,因为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如果延迟申请,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足或者流程发生变动,从而影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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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医疗费超出医疗范围,可否报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某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医疗费支出56200元。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为六级。公司持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30000元。理由是其余26200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30000元。职工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26200元。公司答辩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职工觉得很冤枉,该当如何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
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
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7、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
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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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费是全额赔偿还是医保报销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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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医疗费用报销规范与流程如下:首先,办理入院手续后,需持医保卡至医院医保科审核;其次,按医生和工作人员指导,准确填写信息;出院时,携带出院证明和医保卡至结算点支付费用,系统将自动计算报销部分。请遵循此流程,确保顺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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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非深户怎么报销医疗报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七十八条[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的范围]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的费用;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八十条[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的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第八十一条[报销时限及所需资料]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报销住院费用应提供的具体的资料如下:
(1)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收复印件);
(3)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费用明细清单(收复印件);
(5)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6)单位证明(在职员工)(收原件);
(7)本人医疗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8)本人本市银行存折(限四大国有银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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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报销有时间规定吗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存在时效规定。员工在受伤或职业病确诊后,单位需在30个自然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无法按时完成申请,需事先请示并申请延长时限。过时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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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特种病在医保报销的时候,医疗保险和医疗费报销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并不一样,不是所有地区都有特病报销的。 具体办理各地政策也不同,建议直接到当地医保部门咨询。一般的流程是先申请,再由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再在就医时按相关政策报销。 特别病医保报销和一般医保报销的区别: 1、从报销范围来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2、保障能力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 而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则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申报人员只要申请认证特殊疾病,即可享受上述的报销比例。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所需材料:《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2. 报销办理流程: 1) 将上述材料上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上述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2) 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3) 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 CT、MRI、冠状动脉造影),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 4) 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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