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法官不执行怎么办
如果强制执行法官未能执行判决,应该如何应对?
在强制执行案件立案之后,法官将会着手进行调查以核实被申请人家中有无可以用来支付执行款项的资产。若经查证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之物,那么在此申请立案后六个月期限之前,我们将无法继续执行此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论此案件经历过多少等级的审理流程,强制执行的职责都将交由作出一审裁判的相关法院来统一进行。而对于人民法院具有接收问询资格的立案机构来说,他们通常需要在七天之内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决定是否正式对该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同时,他们还必须将审查通过的案件于同日发送给执行机构,以便进一步运作;
然而对未通过审查的执行案件,则需要在同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一旦执行机构接收到这些转交文件,他们也需要承诺在三天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内容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并且还须承担所有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债务利息或者是迟延履行金的归属问题;若逾期依旧未能及时履行,届时将会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另外,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实际执行并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程序时,其强制执行的金额拥有特定的界线,即必须限制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执行金额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要履行责任,若其中任一方拒绝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或者是请审判员将案件移交执行员处理。
此外,调解书以及其他应该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同样受到此项条款的约束,如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强制执行法院会调解吗
在强制执行环节之中,法院往往不会再进行调解工作。这是由于调解活动大多发生在诉讼流程之中,其主要目标在于协助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性的和解协议。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法院仍有可能采用一系列手段去催促被执行人遵守法定义务,譬如:1.展开与被执行人的深入交流,弄清楚他们无法履约的具体原因,并且尝试寻找妥协性解决策略;2.向被执行人灌输相关法律知识,告诉他们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会引发怎样严重的后果;3.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合法资产等,以此来逼迫被执行人遵守生效的判决书。综上所述,在强制执行阶段中,法院的首要任务乃是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已决判令,以及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如强制执行法官未能执行判决,应首先核实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资产。若无,则需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寻求其他途径。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机构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一般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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