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调整岗位可以申请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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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岗位变动要求未能得到员工本人同意时,是否能够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予以解决,我们给出以下回答:首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除非公司已经提前与员工就岗位变动问题达成共识,否则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做出的岗位变动应当被视为毫无效力。
公司无故调整岗位可以申请仲裁吗

一、公司无故调整岗位可以申请仲裁

关于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调整岗位之争议的仲裁申请可能性探讨

若您对职务调动问题持反对意见,完全可以依法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公司在实施任何涉及职务变动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如若仅凭公司单方面意志擅自作出的岗位调整决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员工可依据此规定寻求劳动仲裁;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明确条款,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雇员不仅可以自行与雇主交涉,同时还享有请求工会协助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协商以达成和解的权利。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矛盾冲突的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3.对于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障碍,同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处理请求;即使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从法律层面讲,劳动者在遭遇到岗位调整且个人意见无法得到满足的状况时,自然有资格申请劳动仲裁,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在确证雇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

然而,基于公司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其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证明这一事实。若雇员坚决抵制调整岗位的提议并最终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辞退,那么这种做法将被视为合法解除,只不过在此情况下,公司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构成,其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结合雇员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期内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则算作一整年来计算;

2.而半年以下未满六个月的时间段,则要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3.雇员每月的薪资若超出了所在市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倍,那在给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时,标准则依照三倍职工平均月薪的数额执行,但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指的是雇员在解约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无故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未经合理解释而擅自进行岗位调动及降低薪酬待遇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劳动合同中的重要事宜,即岗位调动和薪酬待遇的调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除以下列明的几种特殊情形之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进行此类操作:

首先,当员工无法胜任其当前工作时,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该事实,而绝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或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即可作出决断。

因此,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个人并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后,方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若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由于非工伤导致身体伤害而暂时无法工作,且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依然无法恢复原先正常工作状态,单位可以视情进行岗位调整,若仍然无法胜任,则单位同样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另外,若是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形势出现巨大变化,比如公司搬迁、被收购、资产重组等,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得以继续有效实施,那么在此情况下,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进一步商议调整岗位及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在经过双方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后,若依旧无法就调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单位同样有权利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其拥有的单方面岗位调整权力,但是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即使合同中有如此约定,用人单位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亦必须保证以下几点条件满足: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须出于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

2.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所对应的薪资待遇应与先前的岗位相差不大;

3.岗位调整不应带有侮辱性或者惩罚性的性质;

4.不得包含其他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

综上而言,所有的岗位调动都应该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普遍接受性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无故调离岗位怎么办

若公司出于某种原因无缘无故地对员工调岗,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的不当行径。在此情况下,首先,您需要仔细查阅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上对于您所在职位以及具体工作职责的详尽说明和规定。假如该合同上明文规定了您的职位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公司就必须经过您本人的许可才能调离您当前的职位,否则您有权利坚决予以拒绝。此外,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就此问题与公司进行书面形式的沟通,明确表达出您对此事的立场和理由,并且务必妥善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沟通过程中的往来信件、电子邮件等等。倘若公司仍然坚持要对您进行调岗,您可以选择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恢复您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处理这个问题的全过程中,请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您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若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调整岗位,员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应事先与员工沟通,单方面调整岗位无效。员工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寻求和解、调解或仲裁,甚至提起诉讼。公司需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方可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计算方式依据合同年限、薪资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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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仲裁申请只是申请人对其程序性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仲裁庭也没有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存在。因此应当确认在撤回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仲裁。否则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终结,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结束而非仲裁权的消灭。仲裁权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未合意放弃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仲裁庭所享有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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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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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但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因工资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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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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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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