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仅登记一方名字,是否可以使用另一方的公积金进行贷款?
确实是可行的。假设在房产证上仅标有女方之名,但实际上此房地产仍然归属于夫妻二人作为共有的住房,那么此时仍可允许男方运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便捷地申请贷款服务。以郑州市的现行政策为例,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2、按照规定比例预先缴纳了首付款,需要确保首付款与贷款总额之和等于该房产的实际总价值,而且需保证房产余款尚未全部结清;
3、购房者须连续、正常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六个月(含)方可享有申请资格。
《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或者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婚后房产证加配偶名字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之后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添加配偶的姓名,将被视为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当夫妇决定离婚之时,该房产则应作为争议性财产予以考虑并进行协商解决;
若经慎重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的话,便应该交由法院依据保护未成年人、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分配。
倘若购买的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添了配偶的姓名,可认定为向配偶的赠予,如此一来,相应的房产即转变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流程中,若相关当事人对于此类房产做出的约定得到妥善执行,那么则应该遵循其约定;
如未能订立有效约定或者不能就相关事宜达成满意的协议,便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裁判。
此时的法院裁决通常会优先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以此原则来公平地分配房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后房产证写哥哥名字怎么判
此案情颇为复杂。首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判定购房所用之资金来源。假设这笔资金全部来自于这对夫妇的共有财富,即便在房屋产权证上署名的是兄长的姓名,根据法律规定也有可能被视为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资金的来源以及真实的所有权意图。假如能够成功地证明该房产仅仅是借用了兄长的名义进行登记,而实际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这对夫妇,那么法庭可能会做出将房产判给这对夫妇的决定。然而,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并且兄长提出了房产应归他所有的主张,并有合理的证据加以支持,那么房产很可能会被判给兄长。总而言之,法院将会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等,以便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权。
夫妻共有房产,即使只登记一方名字,另一方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以郑州为例,需满足条件:购房者和配偶持有有效身份证,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并确保房款未结清;购房者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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