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赔偿金,起诉时可以改成恢复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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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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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抱歉,您的想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完成仲裁以及初审全部流程后,全案以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为前提,方有可能获得赔付金的支持。因此,您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然可以被确认为已解除,至于确切的终止日期则需参照相关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初审判决书若在 15 天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便可视为生效。在此之后,如果您打算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以恢复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了一事不再理,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劳动仲裁赔偿金,起诉时可以改成恢复劳动关系吗

一、劳动仲裁赔偿金,起诉时可以改成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提出的赔偿金主张,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是否可以申请更改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实际上您并不能这样做,因为按照仲裁以及一审的审理过程来看,所有案件在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后才能获得相关赔偿金的支持。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您与目前所在的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实已经正式结束,而具体的结束日期将依据法庭的裁决及判决结果来决定。一般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在发出后的十五天内,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那么判决结果就将自动生效。在此之后,您试图通过再次进行劳动仲裁以恢复原先的劳动合同,这显然属于同一事项超过申辩期限的行为,这不仅违反了民法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也可能让您面临无法解决问题的困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劳动仲裁补偿标准方面的相关事宜,如果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的话,请务必依照以下信息来计算自己可能获得的具体经济补偿金额: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服务了满一年之久,我们都将以相应的月份数为基础,按照您每月的固定工资为标准,对您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例如,如果一名劳动者在某个公司工作了至少六个月但不满一年,那么他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就应该等于一整年的工资数额。

而若是这名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也无需担心,因为法律同样会对他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数额相当于正常情况下工资激励的半个月工资

然而,当涉及到劳动者的月工资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些额外的因素。

例如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较高,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数值请关注当地官方发布),那么我们就应当按照公式“劳动者月工资x3”来确定给您的经济补偿额,但同时需要注意,这个标准仅仅适用于补偿的最高限额,也就是最高不会超过十二年。

最后,请您注意,这里提到的“货币补偿标准”其实都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前的十二个月为计算期,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月工资”其实指的是劳动者最后“应付工资总额/12个月”的数额统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仲裁赔偿交税吗

对于劳动仲裁所取得的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收,须依具体情形而定。通常情况下,因解除劳动契约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其数额若在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范围内者,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超出此三倍额度,则不宜与当年度的综合收入合并,而应独自采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按规定纳税。至于工伤赔偿款项,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通常给予免除个人所得税的待遇。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赔偿,例如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等,此类赔偿款则通常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纳税人依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总而言之,关于赔偿是否应纳税以及纳税标准,均取决于赔偿的性质和实际金额。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赔偿金主张一旦提出,不能改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因为仲裁和一审审理过程中,劳动关系解除后才能获得赔偿金支持。判决书生效后,试图恢复原劳动合同属于超过申辩期限的行为,违反诉讼原则,可能面临无法解决问题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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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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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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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对仲裁协议恢复执行可参考以下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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