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占集体土地罪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
对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行为的刑事犯罪界定,我们需要以以下标准为依据:若涉案对象为基本农田,总量在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总和高达十亩以上的情况;亦或是涉及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每一种林地上的单个林木或上述两种林地之和达到总面积五亩以上的情况;
此外,如果其他类型的林地数量超过了十亩,当此类情况出现时,都应当作为刑事侦查的案件线索进行发掘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第一款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二、村干部侵占征地补偿款是何罪
1、村干部若将集体土地所获之征地补偿款项挪为己用,则属于违反挪用公款罪的行为;2、倘若依然坚持不予归还的话,便可定义其犯下职务侵占罪的罪行;3、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身为村委会成员的个人所做出的决定侵犯到了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身处不利境况的个体村民拥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撤销该决定的权力,同时有关责任人也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收土地时必须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务必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遭到降低,同时他们的长期生计要有充分保障。在进行土地征收之时,必须依法按时并且足额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乃至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他各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款项,此外还要为被征地农民们安排好社会保障费用。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应由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机构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加以确定。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顾及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以及人口规模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并且该地价应当每隔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发布一次。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政府自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三、村干部侵占集体土地罪怎么判
若村干部存在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这一法律红线。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侵占财产的数量规模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缓急来具体裁定。例如,若侵占金额达到相对较大的范畴,那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且还需承担罚金之责;若是金额超出巨大的标准,罪犯往往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罚金;而当数目特别巨大时,犯罪人将承受超过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沉重刑罚,并且仍需缴纳罚金。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界定标准,则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我们还会充分考虑到犯罪者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积极退还赃款等诸多因素。与此同时,相关执法机构也会依法对其非法所得进行追讨,并将之返还至集体手中。
村干部侵占集体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如下: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非法占用达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外耕地十亩以上;或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或其他林地十亩以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应作为刑事案件线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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