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能否并存
在法律实践中,请求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是完全可以被共同提出的。首当其冲,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这两项赔偿金的并列地位,也就是说,它们分别属于两个性质全然迥异的赔偿范畴。
其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权威参考书——《理解与适用》也有过详细的表述,即死亡赔偿金真正意义上是因为死者离世而给家属造成未来收入损失的财产性损失,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以家庭收入的降低为依凭来进行具体运算。
然而,精神抚慰金却恰恰相反,它是种非财产性的损害,主要是由于逝者的离世带给家人心灵上无法弥补的伤害。
因此,两者绝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替换或混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及法律依据是哪些
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对象,我们必须明确这是针对赔偿权利人而言的。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一分配原则主要基于遗产继承顺序,也就是说,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狭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就应当为这些处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狭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便转变为排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以此类推。
2.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这点至关重要且需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认同。
事实上,它与遗产有着本质区别,其中包括死者的近亲属中拥有赔偿权利的人均是死亡赔偿金的共享者。
在分配这一赔偿金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坚持自愿协商的基本原则,让近亲属之间展开合理有序的协商,以便确定每个人应该获得的分配金额数目。
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与遗产分配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选择如何分割这一笔赔偿金之前,我们需要将已经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予以提前扣除,同时我们也要优先考虑抚养人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受到无比恰当地照顾。
4.余下部分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的亲密关系、生前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等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分割,而并非采取等比例分配的方法进行处理。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达出放弃或者转让此项权利,我们肯定会因为情感关联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难以进行精确度量,所以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我们一般会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遗产分配方式,并且对这个标准进行妥善运用。
三、死亡赔偿金不给法院怎么判
在面临死亡赔偿金被拒付的困境时,司法机构将依据确凿无疑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章,给出裁决。首先,司法机构将会深入评估双方的法律当事人关系是否清晰可辨,以及各方所持有的证据是否全面充分。假如判定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义务支付死亡赔偿金,但却公然拒绝,那么司法机构便有可能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例如,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该责任方的财产,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司法机构会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综合考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责任比例等诸多因素。此外,倘若责任方存在恶意拖欠的行为,司法机构还有可能对其施加罚款、拘留等严厉的惩罚。总而言之,司法机构将秉持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实践中,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可共同提出。司法解释明确两者并列地位,分别属于不同赔偿范畴。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离世给家属造成的未来收入损失,而精神抚慰金是因逝者离世给家人带来的心灵伤害。两者不可替代或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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