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何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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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征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前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建筑物的征用工作才可以展开;其次,在实施任何与建筑物征用相关的工程或项目之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预先批准,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何依据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何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国有土地征收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必需出于公共利益之需求方能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其次,相关项目务必已取得相关部门的预先批准;换言之,在进行任何可能涉及到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建设活动之前,其必须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各类专门规划相吻合。

第三,政府应当制定出科学合理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及广泛征询民众意见的征收补偿策略。

第四,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最后,确保征收补偿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并设立专门账户加以存储,同时保证该笔款项仅用于特定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人死后土地归谁所有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征地补偿这一议题,大部分款项将归于土地所有者所有,然而,并不是全额都归属他们所有。

因为农村土地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土地确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利,却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因此,土地确权人并没有权利随意转让土地。

而针对征地补偿到底应归属哪一方的问题,具体安排往往取决于土地现有状况。

若土地是在确权之后获取的,那么征地补偿应如何分配,这一点主要依据土地现状作出决定。

另外,我们对您关心的征地赔偿内容作以下详细说明:

在征用土地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涉及到征收耕地时,补偿费用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上各种附着物品和青苗的损失费。

若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量单位为该耕地被征用之前的三年间平均每年种植收益的6至10倍。

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它的计算方式则需要参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

其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的计算方法是将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与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内人均耕地占有面积进行比较。

具体的说,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对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为该被征用耕地上三年前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不过,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上限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可以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相关标准来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院怎么判

涉及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事例的判决,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方面作为关键重要的判据进行衡量和裁断:首先,法院需要对承包合同本身及其各项条款的效力进行认真地审查且评估,其内容是否完全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应政策要求;其次,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上,法院会全面考虑并综合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际经营状况、村民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等各类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法院还会深入研究和考察承包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民主议定程序,以及是否切实保障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关于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土地使用的规范性等问题,同样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总而言之,法院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事例时,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力求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申请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其中仲裁需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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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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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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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当事人中的申请人;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申请的程序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依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参照《民诉法》第92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前保全是对仲裁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仲裁前出现的情况急需,来不及申请仲裁而必须采取仲裁前保全为特定条件。仲裁财产保全虽然不是仲裁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一个应急方法。但是,从立法上设立仲裁财产保全,无疑是实现仲裁法立法本意的保障措施之一。保障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对其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规避法定义务,避免或减少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采取这一措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顺利的执行,以实现裁决的内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法执行的风险。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市场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同时,与国际习惯作法接轨,也有很大的意义。关于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权的行使和执行,世界各国的具体作法也不尽相同,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授权仲裁院有作出保全或扣押争议标的物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力是有条件、受限制的,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为仲裁当事人持有或控制时方可适用。如果仲裁庭发布的这项命令超出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财产争议的范围,这些命令必须由发布执行。原因是因为仲裁庭无权作出针对非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裁定。我国的《民诉法》第258条规定,没有授权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保全的权力,而是规定由负责。《仲裁法》第28条规定重申了这一原则,与我国《民诉法》相衔接。包括我国在内的、还有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仲裁庭,在财产保全方面不享有裁定权,实际上不是保全裁定的决定者,在财产保全中仲裁庭的作用只是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对此有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当事人直接向申请并不会造成对仲裁程序及裁决结果的不良影响,反而会有利于案件及时了结。笔者认为,为完善仲裁法财产保全条款,应当借鉴外国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财产保全这一行为中,仲裁机构只不过起一种转交的作用,这样规定如不改变,除增加中间环节,拖延了时间,并没有任何价值。为了加大仲裁法的力度,为了充分体现仲裁法的优越性,笔者的意向是:通过立法赋于仲裁委享有财产保全的裁定权,裁定由人民执行;同时还主张,既然仲裁法和民诉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加以限制,就意味着允许有仲裁协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没有申请仲裁之前,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是允许的,不应加以限制。二、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一旦申请仲裁保全,就会引起仲裁机构和人民的审查、受理和裁定,被申请人的财产就有可能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因此,为了规范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人民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行为,我国《仲裁法》第28条对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作了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
劳动纠纷,因工资问题。后来公司周转开了,发了工资。请问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法规的依据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属于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仲裁裁决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这一规定,毋庸置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的一个监督程序,而且,为当事人行使申请撤销的权利附加了一个期限,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一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6个月后,意外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为伪造的。鉴于该伪造的证据属于本案定性及裁判的关键证据,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该仲裁裁决应属于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该裁决是应当被撤销的。但是,综观我国的《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但是,却没有有关的程序来撤销该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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