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内涵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租赁合同,其基础在于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出售方、租赁物的选择,主动从出售方购买租赁物以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而承租方则需承担相应的支付租金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与签署,且在未经承租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租方无权擅自修改与承租方有关的任何合同条款或内容。作为承租方,您必须依照约定支付租金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在收到催收通知后,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您按总额全额支付租金;或者是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以此保障出租方自身权益。
另外,当租赁期结束时,如果您支付了大部分租金,却无力再支付剩余租金,此时出租方基于此原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若所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出您欠付的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您还有权利要求出租方进行部分返还款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要符合什么条件
资深法律从业者在此详细解读金融租赁合同终止执行所需达到的条件:
首先是双方经过充分商议后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规定的以及法定的解除条件,方可终止合同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和责任;
其次,当金融租赁合同的执行期限届满之际,其包含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也同时终止。
而依据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六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便可解除相关合同;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拥有解约权的事项,待该事项发生时,擅自获得解约权的那一方即可依法行使解约权力。
还有,根据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严格依照先前约定支付相应租金。
若承租人在收到租赁人合法催款要求后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索要全部欠付租金,或者选择解约并处置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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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会怎么判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事例的审判结果往往受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合同条款本身的明确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倘若出租人已经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然而承租方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租金或者出现其他违约行为,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做出承租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决,这其中就包括了支付所欠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同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租赁物品所有权的划分问题,则会参照合同约定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另外,租赁物品的品质是否存在缺陷也是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最后,双方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同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些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立场的一方,其获得有利判决的可能性自然也就更大。总而言之,对于此类事例的最终判决,必须要全面考虑整个事例的实际情况和所有证据材料,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裁决。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购买租赁物供其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须书面订立,出租方不得擅自修改条款。承租方需按约支付租金,否则出租方可要求全额支付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租赁期结束时,若承租方已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余款,出租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超出欠款部分应返还给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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