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他人土地后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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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擅自侵占他人土地的法律后果凡诸如未获官方许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许可而非法占据土地者,应被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归还所占据的土地。若有违反土地资源总体规划而擅自将农用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者,则需限定期限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之上新建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务必使土地恢复原貌。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应对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之上新建立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没收,同时可处以罚款。
私自占用他人土地后果有哪些

一、私自占用他人土地后果有哪些

擅自侵占他人使用权土地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获得许可证或通过欺诈手段取得许可证而非法占用土地者,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勒令其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将农用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所建立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复垦土地使之恢复到原有状态。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同时可处以罚款。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超过许可证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情况,超出部分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怎么赔偿

以非合法方式占据他人土地者,其所需承担责任即为使所占之地恢复至原先之使用状态。

对于这一行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归还非法占领的土地,若此行为违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便需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修复,否则将可能面临直至没收所占土地及其建筑物的严重处罚,除此之外,另可对违法行为处以每平米30元以下的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自占用他人土地犯什么罪

未经允许擅自占据他人土地,可能涉嫌以下刑事案件:-“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若行为人所占用之地属于农用土地,且该行为导致土地原本用途发生变化,并且数额巨大、对大量农用地造成严重破坏者,则对此类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侵犯财产罪”:当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将受托替人看管的财产物品、因过失遗留的物品或故意埋藏的物品据为己有,而且其数额达到一定量级时,对这类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确定行为人究竟触犯哪一类型的犯罪行为,需结合案件实际进行综合考虑。于此同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归还土地,修复其被破坏状况,并给予经济赔偿等相应损失。

擅自侵占他人土地需承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拆除建筑、复垦土地;符合规划的,没收建筑并罚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超出许可证批准数量的土地占用,也将被视为非法占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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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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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私行加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六十四条 未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金:
(一)未经准许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准许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出准许时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限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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