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预售证的期房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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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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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预售许可证缺失的期房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合同效力之影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商品房卖方如若未能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不得与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类合同,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没有预售证的期房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没有预售证期房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期房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如房屋出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许可证书),其于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如购房者欲通过提前诉讼来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开发商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那么此份合同仍可视为有效,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没有预售证的房子交的定金能退吗

倘若房屋并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方交了定金,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返还该笔定金。

预售许可证系指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代表着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销售其所拥有的商品房的法定证书。

在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企业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以及收取房款,因此,若在未持有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之下,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房款交易皆不受到我国法律的有效保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没有预售证的房一房两卖违法

严格来说,一房两卖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尤为严重的是,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一房两卖,这无疑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径。从法律层面上讲,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房产属于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房两卖甚至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购房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能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以向出卖方索取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在此情形之下,购房者应当迅速搜集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等,以便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将对开发商的此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惩罚。

根据我国法律,房屋出卖方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签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开发商在诉讼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此合同仍可视为有效,这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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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该条第一款可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在案件作出判决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说,关于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标的物,需要经过执行拍卖程序方能对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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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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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的原则,把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基本方式,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与预购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每年出让多少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需总量控制,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必备文件,是商品房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该房被视为违章建筑,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为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达到这一标准,才能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制止房地产开发商投机牟利,减少购房人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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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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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将申请预售房屋相关电子信息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综合网络数据库;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法人委托书;
3、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附商品房预售方案;
(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层次、装修标准、工程施工进度说明、竣工交付日期、价格、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内容。
(2)、如代理销售,应提供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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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6、开发项目立项资料(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10、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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