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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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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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土地经营权转包与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中,转包通常是指在保持原有承包人与村集体间承包合同不变的前提下,将自身所承包的土地再次发包给第三者。相较而言,土地承包权或者说转让则涉及到将承包人手中所持有的土地直接交由第三方进行承包,新的承包人间接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而原承包人则退出该合同关系,这实际上相当于出售了其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有何规定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与转让的法律规定

在保持原承包人和村集体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租给他人即为转包行为。而土地承包权或者转让则是指承包人将自身所承包的土地交给第三方进行承包,并由第三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成立新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不再参与,实质上是将承包经营权售予他人。

因此,转包实际上涉及到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仅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若没有特别规定,转包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即可生效,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然而,转让则需经过发包方的明确批准方可实施。因为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意味着合同权益和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才能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经营权人能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向他人进行流转操作。

因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股权认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经营权生效时间规定是多少

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正式订立之际起,土地经营权便得以确立。如涉及到对该权利进行登记,当事人则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申请。须明确的是,若未经过登记程序,将无法有效对抗那些无辜的第三方。倘若土地的承包方式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为途径,且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登记并获得了权属证书,那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可依法采用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形式进行流转。此外,承包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必须与受让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书面流转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此,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经营权的生效日期。

承包人将土地再次转租给他人,称为转包。土地承包权或转让则指承包人将土地交给第三方承包,成立新合同,原承包人不再参与,实为售予他人经营权。转包涉及两份合同,转让只涉及一份。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时,转包一般无需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转让需发包方明确批准,因涉及合同权益和义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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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有何规定
承包人将土地再次转租给他人,称为转包。土地承包权或转让则指承包人将土地交给第三方承包,成立新合同,原承包人不再参与,实为售予他人经营权。转包涉及两份合同,转让只涉及一份。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时,转包一般无需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转让需发包方明确批准,因涉及合同权益和义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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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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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转让合法吗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自由转让,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给他人经营。为适应三权分置新格局和满足入市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款进行了深入修订,并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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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合同中注明双方重要信息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2、合同中要写清流转期限和签订日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我县土地承包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至2027年12月31日,因此,签订合同时,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要明确,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27年12月31日计算,合同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27年12月31日。
土地流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2015年6月12日签订合同,则合同自2015年6月12日起生效,因此,合同上要写清签订日期。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计算年总流转费,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是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
4、合同中纠纷问题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中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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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哪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土地转包与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转包与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
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
3、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
4、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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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转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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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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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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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不同的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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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农村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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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农村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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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
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
3、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
4、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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