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寻衅滋事罪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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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运用互联网平台施行侮辱谩骂乃至威胁恐吓他人的恶劣行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被依法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予以严惩。此外,对于蓄意捏造不实信息,或明知此为不实消息却依然在互联网上肆无忌惮地传播,甚至指挥怂恿他人同样如此做,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彻底失序的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寻衅滋事罪怎么办

一、网上寻衅滋事罪怎么办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处理策略

对于在信息网络上实施辱骂和恐吓他人的严重行为,特别是那些具有恶劣性质,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有人在互联网平台上捏造虚假信息,或者公开传播明知是虚假的谣言,引发公众恐慌或社会动荡,也将被视为寻衅滋事罪进行惩治。同样地,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资金、场地、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协助,那么这些人也将被视为共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时,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刑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任何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都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如果有人多次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网上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呢

关于网络上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依据如下:

对于以下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如果影响到社会治安,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情况如下:

(1)无缘无故地殴打他人,并且情节非常恶劣。

(2)在公共场所进行追逐、拦截、辱骂和恐吓他人,同样以其恶劣程度为量刑标准

(3)强行夺取或强制占有他人财物,且情节较为严重。

(4)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导致公众场所秩序出现严重混乱。

如果行为人曾多次参与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则其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遭受罚金刑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网上寻衅滋事罪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在互联网领域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及衡量标准而言,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形:首先,其中一种情况便是利用信息网络媒介以恶劣的方式进行辱骂或恐吓,使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而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稳定;其次,行为人假借信息手段编纂捏造虚假消息,在互联网上肆意扩散、宣扬,从而对正常的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干扰与混乱。在此过程中,所谓的情节恶劣通常被定义为反复实施此类辱骂或恐吓行为,并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最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往往表现为引发大规模的人群聚集、交通瘫痪以及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等现象。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我们必须全面考量信息的传播范围、对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影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多方面因素。值得强调的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在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网络辱骂、恐吓及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社会动荡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责。提供协助者视为共犯。同时发生其他犯罪时,按重罪论处。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财物等,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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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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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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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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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 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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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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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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