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双倍赔偿呢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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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有义务向员工支付两倍于正常工资的薪酬,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自员工开始正式为公司服务的那一天算起,经过了一个月但还不到一年的时间,企业仍未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给员工双倍的工资;其次,如果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进行工作,而无法给予适当的补休,那么企业也应该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两倍的薪酬;再次,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给员工双倍的工资;最后,如果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出现时,企业也需要支付给员工双倍的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双倍赔偿呢

一、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双倍赔偿呢

单位需在何种情形下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向雇员支付两倍于标准工资的款项:

首先,自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第一天开始,若达超一个月却不足一年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其次,企业在休息日通知该工人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且无法进行补休的,此时应支付的薪资是正常上班期间所拖欠的双倍;

再次,如果雇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能与工人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也需按照此原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返还彩礼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以下三种情形之下,法院常会裁定女方退还男方交付的彩礼费用:

1.男女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的;

2.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两人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的;

3.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巨额彩礼费用,以至于他的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境的。

然而,针对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并不仅仅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需考虑以下三个主要原则:

1.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遵守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那就是“法律先于政策、政策优先于法律、最后是尊重习惯”。因此,无论是在彩礼的认定依据、彩礼范围的确定、还是彩礼退还的条件以及退还彩礼所占比例等细节因素的决定上,都必须充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普遍看法;

2.维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司法裁判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彩礼事项的处理上,更应重视这一点;

3.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原则。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和债权

在实践操作中,追偿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中:首先,比如当连带责任人在清偿了其应当负担的那部分债务之后,他就有权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索;其次,如果保证人在履行完其担保责任之后,同样也拥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至于债权的行使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合同之债中,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便可以通过行使债权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再如,在侵权之债中,受害者有权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又或者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者有权向受益人请求偿还因其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等等。然而,在行使这些债权时,我们必须要关注到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总的来说,能否行使追偿权以及债权,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公司应支付两倍于标准工资的款项的情况包括:建立劳务关系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休息日要求工人继续工作且无法补休的;雇主违反法律规定,未能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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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仅限于40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形,其他的不能这么做!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话,什么都是可以谈定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自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为止。最长11个月。根据时间计算就可以了。
单位单方辞退员工,如果是合法的,能拿得出理由的,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是非法的,就按照非法辞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可。
你的意思是问代通知金算不算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不算,双倍工资要按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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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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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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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双倍赔偿,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赔偿吗
[律师回复]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规定如下: 一【解除合同的两种方式】 【1】【协商解除】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裁员】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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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09年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职校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王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第二种意见将导致用人单位只要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归于消灭,该种意见不合逻辑,明显不合立法本意。第三种意见是嫁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案情
王某自2005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2005年4月24日至2009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元=22000元。某职校不服裁决,向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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