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质性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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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采购法》中实质性变更事项的相关注意事项在这个范畴之内,政府采购合同时能够进行调整和更改的,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完成签署合同,且合同已经开始正式执行之后,任何关于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在进行合同修改的过程中,严禁对中标合同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或内容进行更改。
政府采购法实质性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一、政府采购法实质性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在实施政府采购法实质性变更时需注意的事项

在涉及到政府采购合同时,合同的变更是被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署了正式合同并开始实际执行后,若要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且,在变更合同内容的过程中,严禁对中标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和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调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共采购法规的实施细则已经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实施,此项规定在相关的采购条例当中做了明确强调。

采购过程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规范合理的原则进行操作。

此外,被采购之物需为采购方实际需求所在范围之内,任何超出该范围的活动都是不得行的。

在整个采购行动中,必须详细列明采购清单明细,以供审核与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政府采购法违约罚款多少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当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其应承担的罚款额度将主要依据违约行为的具体状况及其严重性来决定。普遍而言,罚款的标准应在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并低于百分之十。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能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从而在未来一至三年的时间内被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然而,具体的罚款数额还需结合违约行为的性质、所带来的影响以及供应商过去的历史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此同时,相关的执法机构也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深入调查和裁决工作,以确保罚款的公正合理性。

在涉及到政府采购合同时,合同的变更是被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署了正式合同并开始实际执行后,若要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且,在变更合同内容的过程中,严禁对中标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和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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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变更的实质性条款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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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
二、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三、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只是加重中标方责任的在招投标活动公平合理开展的前提下,招标人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的,且此种更改只是加重中标人责任的,这种更改应视为正当。如:折减工程款、工程尾款的延期给付、缩减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加长工程保修期等。因为此种情形之下变更之后的结果,对中标人的要求更加严苛,并非出于招标方与中标方相互约定以非法牟取中标方中标为目的的。同时这也不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因为在评标过程中,中标方的投标方案已经是众多投标方案中最为优化的。因方案自身的优化夺取中标显然是合理的中标。其他中标人在招标中尚且不能胜过中标人,在加重中标人责任时,就更无法与中标人竞争了。此种变更不会剥夺其他投标人的商业机会,应属于合理情形下的变更,应当被法律所允许。一个工程中标后,招标文件载明按照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按照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这显然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这样的约定被认定无效显然不妥。
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价的降低或者需要更改方案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因考虑不周或者受限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招标文件总会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错误,例如,因招标人的专业水平所限,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土方大开挖的方式进行土方开挖,可承包人经过现场踏勘,发现工地周边均是密集的高楼,若采用土方大开挖的方式施工,可能导致周边的高楼坍塌,为了保障周边住户安全,承包人提出更改施工方案,但需要增加成本,这显然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但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根本不可行,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标后因为一些客观情况,如需要更改方案,工程价格等方面的变更需要更改合同主体,往往就会产生上述的问题,而上文就是关于中标后变更合同主体的实质性条款可以吗的相关内容,大家看了之后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我们去咨询我们的在线,让给你一个更全面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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