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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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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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修订合同时,需注意:双方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条款变动影响合同实质,如标的物、数量、品质、价格或收益分配等修改均视为合同变更;特殊合同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需审批备案;修订务必清晰明了,否则视为未变,原条款有效。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一、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在对合同进行修订时,您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要细节:

首先,除非经过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否则此种行为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

其次,任何关于合同条款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到合同本身的实质性内容。

比如,合同标的物、数量、品质、价格或收益分配等相关细则的修改,皆可视为合同变更

另外,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而言,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等情况,可能还需要得到相应部门的审批以及记录备案;

最后,当我们对合同进行修订时,务必确保所做的修改清晰明了,否则将被视为合同并未发生变化,原有的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发公告吗

政府采购合同需公开公开通告。

该措施有助于深入有效地提升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性程度,加大公众对于政府采购结果的监视力度。

政府职能部门应在项目采购完毕之后,公开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所签署的采购合同,而对于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具体内容,则需进行相应的规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需要注意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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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修订合同时,需注意:双方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条款变动影响合同实质,如标的物、数量、品质、价格或收益分配等修改均视为合同变更;特殊合同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需审批备案;修订务必清晰明了,否则视为未变,原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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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各位朋友,我现在工作的地点在北京,请问一下大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变更法人有什么手续和流程吗?
[律师回复]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变更法人手续和流程和全国是一样的,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
一、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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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修订合同时,需注意:双方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条款变动影响合同实质,如标的物、数量、品质、价格或收益分配等修改均视为合同变更;特殊合同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需审批备案;修订务必清晰明了,否则视为未变,原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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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政府采购采购的主体是政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
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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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质性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政府采购法》中实质性变更事项的相关注意事项在这个范畴之内,政府采购合同时能够进行调整和更改的,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完成签署合同,且合同已经开始正式执行之后,任何关于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在进行合同修改的过程中,严禁对中标合同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或内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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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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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遵循法律程序。合同双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可协商变更,但需满足条件:一方有权提出、充分协商不损害利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变更应坚持协商原则,保障各方权益,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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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接了一个项目,是政府采购的需要一份担保函咨询一下。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具体内容格式范文?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 1 / 2 ~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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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在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法律程序一、鉴于如下前提条件及标准: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之下,由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后,若因某种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均可提出对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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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公司主要做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是能中标的话,我想知道,政府采购中标后签合同内容要注意什么啊?
[律师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和“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中标人可依据以上法规与采购方交涉,或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提出投诉、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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