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处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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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处罚首先,关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责令侵权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对侵权者处以罚款。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处罚是怎样的

一、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首先,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对于侵犯已注册商标专有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这两种惩罚方式持有异议者,被告方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商标权侵权赔偿金额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商标权的有效期通常为十年,自商标局正式批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需办理续展手续,则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若未能及时办理,商标局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有加重情节吗

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严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所拥有的合法商业秘密权益,从而损害了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严格维护和管理。

此种不法行径实属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那么,请问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呢?在此方面,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的商业机密导致商业秘密的拥有者遭受的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2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违法收益也达到了这个数字,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所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三、侵犯他人商标几百元怎么判

对于侵犯他人商标之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其结果的认定并不仅仅依赖于涉案的侵权金额,同时还与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紧密相关。例如,倘若仅仅是数额为数百元的轻微侵权行为,那么其情节或许较为轻微。这意味着可能只会遭遇由行政部门施加的处罚措施,诸如勒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被认定为侵权的产品及其制造工具、征收罚款等等。然而,若侵权行为伴随着其他恶劣情况的发生,譬如持续性地进行恶意侵权活动,或者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乃至负面社会影响力等,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刑事法律体系内,对侵犯商标类犯罪的量刑法条充分考虑了诸多因素。总的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数额仅仅数百元的侵权行为,一般并不会引发过于严厉的刑事制裁。但是,不论侵权金额的多寡,侵犯他人商标始终都是一种非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标权,将面临以下法律制裁:(1)停止侵害、停售侵权产品;(2)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异议者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3)赔偿金额调解不成,可依法起诉。商标权有效期10年,到期前12个月需续展,逾期有6个月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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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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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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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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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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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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