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首先,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对于侵犯已注册商标专有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这两种惩罚方式持有异议者,被告方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商标权侵权赔偿金额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商标权的有效期通常为十年,自商标局正式批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需办理续展手续,则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若未能及时办理,商标局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有加重情节吗
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严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所拥有的合法商业秘密权益,从而损害了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严格维护和管理。
此种不法行径实属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那么,请问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呢?在此方面,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的商业机密导致商业秘密的拥有者遭受的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2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违法收益也达到了这个数字,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所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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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他人商标几百元怎么判
对于侵犯他人商标之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其结果的认定并不仅仅依赖于涉案的侵权金额,同时还与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紧密相关。例如,倘若仅仅是数额为数百元的轻微侵权行为,那么其情节或许较为轻微。这意味着可能只会遭遇由行政部门施加的处罚措施,诸如勒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被认定为侵权的产品及其制造工具、征收罚款等等。然而,若侵权行为伴随着其他恶劣情况的发生,譬如持续性地进行恶意侵权活动,或者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乃至负面社会影响力等,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刑事法律体系内,对侵犯商标类犯罪的量刑法条充分考虑了诸多因素。总的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数额仅仅数百元的侵权行为,一般并不会引发过于严厉的刑事制裁。但是,不论侵权金额的多寡,侵犯他人商标始终都是一种非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标权,将面临以下法律制裁:(1)停止侵害、停售侵权产品;(2)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异议者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3)赔偿金额调解不成,可依法起诉。商标权有效期10年,到期前12个月需续展,逾期有6个月宽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