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接受的赠与是否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任何经由赠送所获得的资产均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该条款不适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取的财产,应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从工作中所获得的工资以及奖金待遇,或是得享各项福利政策或补贴的所得,均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同时,夫妻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盈利,也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外,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那么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再者,当夫妻间有人去世后,其配偶有权继承所遗留的财产,这包括遗嘱或正式赠予者所给予的财产,只要上述财产的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便会成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最后,夫妻还有权共同享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当由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某一配偶欠下了数额较大的债务而令对方毫不知情,首要任务便是要明确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操办公司活动或者是源自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若答案是否定的,并且债权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债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挑战。举例来说,即使债务是由某一方以其名义所借,但是如果这笔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等重大生活必需品,那么它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比如债务的具体用途、夫妻之间关于财务管理的约定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通常视为共同财产。但需注意,在特定情况下,如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该财产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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