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释侯审的情况下,若满足以下的逮捕要求,则必须执行逮捕行动: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犯而言,他们可能面临超过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在尝试采用了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之后,仍然无法有效地防止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必要进行逮捕。
对于已经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仅仅通过保释候审仍不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以下社会危险性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逮捕:
(一)可能会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实际威胁;
(三)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
(四)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
(五)试图自杀或者逃脱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期间允许去外地吗
取保候审,乃是中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强制手段。
该手段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行动,对于那些尚未遭受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要更换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行。
此举的目的在于防范这些人士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为此,他们将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必须签署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听候传唤,不得有任何逃避之意。
此外,司法机关也会对这些人士实施非羁押性或者暂缓羁押的措施。
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是可以去外地的,不过这需要得到具体执行机构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解除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经审查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员确实无需再受到刑事追诉;其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之后,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标准;再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始终保持着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且相关事例已历尽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要么已经圆满结束,要么已被撤回。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由当初决定实施该措施的司法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还需将这一决定通知到负责执行的部门。当执行部门接收到决定书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执行,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发出相应的通知。总的来说,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
保释候审期间,若确凿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保释无法预防其社会危险性,如新犯罪、危害安全、销毁证据、报复行为或逃避法律制裁,则须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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