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定性
这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针对未能遭到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的一项特殊手段,旨在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于是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须出具担保书,以此确保他们随时可以出庭,并在此过程中不对其进行羁押或是暂时解除对其的羁押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
一、保证金的起始额度设定在人民币一千元整。
二、作为判定机关的司法机构须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与针对特定事件本身的定性分析以及被告人自身财务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进而确定以何种金额来收纳保证金。
三、采用取保候审形式的保证金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法机构进行统一征集与监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金额设定,实行此种措施的司法机构会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所涉及的事例具体性质和情节,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参照他们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作出决定。通常而言,保证金的起始额度定为人民币1000元。对于采用保证金方式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形,保证金的金额应充分考虑到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需求,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事例的具体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从而合理确定。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司法部门可要求提供担保人、保证金并出具担保书,以确保其出庭,避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解除或暂时解除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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