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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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非法拘禁罪这一罪名,它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其所侵犯的客体为他人享有依据个人意愿自由支配自身肢体活动的人身自由权益;其次,该罪行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主体须以拘押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非法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再者,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的自然人,年龄需达到16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方能构成本罪;最后,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明确意图,犯罪动机可以多样化,例如追讨债务、报复他人、行使特权、炫耀权威等等,动机的差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什么

一、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什么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本质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犯罪的侵害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具体来说就是自然人依据自身意志对自我身体活动所拥有的自由决策权;

其次,从客观角度分析,行为人需实施以拘役或其他强制手段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中,拘役意指通过强制性的方式使他人在规定时间段内丧失自主行动的自由。非法拘禁具备非法性及强制性这两个基本特点;

第三,就犯罪主体而言,其覆盖面广泛,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能成为该罪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须怀揣故意心态,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明确意图,犯罪动机可以多样化,例如追讨债务、报复旧怨、滥用职权、炫耀权威等等,动机的差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如何区分主从犯?

从犯的定义和界定是以主犯为参照系展开的。

在评价某个犯罪分子是不是从犯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实际参与的程度、每个人所涉及的那部分罪责的规模、以及他们的行为对最终的危害结果产生了何种影响等多方因素,从而做出具体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判断一个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究竟是起到次要还是辅助作用,需要具体到他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实际参与的程度:

这可以通过比较犯罪分子参与计划和执行犯罪活动的程度来衡量。

即便是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参与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仅起到次要的作用,那么也可被定义为从犯;

2.在犯罪集团中受到哪些人的领导和指挥,如何参与了各种犯罪活动,甚至是在一般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了哪一部分犯罪活动,这些都是决定犯罪分子是不是从犯的关键要素;

3.其行为对最终的危害结果产生了什么影响:

查看其职责是否属于实质性的次要职能或支持性的辅助职责,这主要体现在一些犯罪行为不太严重、情节不突出且并未直接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也就是说,仅有无害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通常可以被视为从犯。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的是次要角色,即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却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只承担次要责任;

在犯罪集团内,听从于主要领导者的指令,参与了部分的违法活动;

或者,在普通的集体犯罪事件中,参与了一部分违法活动,但是并没有起到主要的推动作用,这一类情况下的犯罪分子,普遍认定为从犯。

总的来说,次要的实际施加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性质不恶劣,因而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不高。

而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充当辅助性角色的人来讲,他们往往是会在预谋和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准备,积极的为整个团伙或组织提供便利、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效地消除各种阻碍他们犯罪计划实现的困难。

比如,提供一些必要的犯罪工具。《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怎么委托律师

对于涉及到非法拘禁罪名的个案,若聘请律师协助处理,那么寻求合适的法律顾问是首要任务。在此环节中,合法而稳妥的方式包括请教亲戚朋友并听取他们的建议,或是查阅相关的法律司学会网站以获取专业律师的资料。一旦确定了聘请意向,您便可与律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详细地阐述事件的具体情况。律师将依据事件的复杂性以及其个人的收费准则,为您提供相应的收费方案。随后,双方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涵盖了律师的服务范畴、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此外,您还应当依照律师的指示,提供与事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总而言之,在决定聘请律师时务必谨慎决策,并且确保双方之间有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本质要素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性、拘禁行为及剥夺自由的结果。主观上须有故意,客观上实施拘禁行为,导致他人自由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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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触犯了法律,但是罪行还没确定,请问有谁知道非法拘禁罪客体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呢?
[律师回复]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被人误关入房间内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公司在管理中存在安全漏洞,请及时整改,以防类似问题发生。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以上就是非法拘禁罪客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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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非法拘禁的犯罪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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