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来提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候选人员主要包括涉嫌犯罪人员、被告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
此外,被告人的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亦有权提出此类申请。申请人可向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参阅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六个月过后问题大吗
一、犯罪嫌疑人仍存在被收监之可能性。
取保候审此项措施,原本是对刑事诉讼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但是,若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违背相关取保候审条款,则必须取消此项措施,重新将其收押于监狱之中。
此外,若是经过法院审判之后,未对被取保候审之人施以缓刑,那么法院仍有权决定是否对取保候审被告人进行抓捕,然后将其收押执行刑罚。
二、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行结束。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实践过程中,针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均不得有所间断。
针对那些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限已满而无法继续执行之人,应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各项权利义务。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及其有关单位知晓。《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涉嫌犯罪人员、被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具体规定详见《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