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是谁来签发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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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证通常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若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认定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并且应当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便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嫌疑人口头宣布并签署刑事拘留证。这种举措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拘留证是谁来签发

一、刑事拘留证是谁来签发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拘留证的签发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我国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框架下,倘若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存在需进行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同时犯罪嫌疑人具有拘留之必要,他们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庄重地签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拘留证。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证据不足会怎么样办

当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性拘押之后,如发现证据尚显不足时,便会面临着必须启动补充侦查程序以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职责,以确保能得以补足诉讼所需的证据,否则,先前的拘留行为就需要被解除。

补充侦查具体涉及到在现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上,对于原有的揭示破案状况的证据资料加以补充、完善或者深入探究,从而强化和弥补原有的侦查工作所暴露出来的疏漏和薄弱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刑事拘留证据确凿有必要请律师

在面临刑事拘留且已具备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延请律师依旧具有重要意义。首要原因在于,律师能够协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自身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确保他们在法律框架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尽管证据似乎已经确凿无疑,但律师仍然可以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以及客观性进行严谨的审查,一旦发现其中存在任何问题,便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诉讼结果。其次,律师还能针对具体事例的事实展开深入研究,并以专业视角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详尽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从而尽可能地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存在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等特殊情况。总而言之,即使证据确凿,聘请律师依然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法律程序中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刑事拘留证签发权归属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当公安或检察院确认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犯罪嫌疑人需拘留时,将依法签发刑事拘留证。此行为合法性、权威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护,确保刑事诉讼程序严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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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打架被拘留,应该是双方都拘留还是警察想拘留谁就是谁?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参与斗殴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至于公安机关会如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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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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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谁来做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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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行政拘留由谁签发
在执法部门执行相关拘留事宜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否则将以其他方式进行拘留。那么,行政拘留由谁签发呢?一般来说,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当事人的行政拘留,而拘留的决定则由公安机构进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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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由谁执行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 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 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 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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