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判定依据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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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的判定主要依据为行为人的驾驶行为是否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严重超速行驶以及吸食毒品后驾驶等情况。除此之外,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或者事故是否具有明确认知,以及在主观层面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同样是衡量该罪名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
危险驾驶罪判定依据是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判定依据是哪些

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实质性评估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例如涉及到诸如醉酒驾驶、竞争性的驾驶行为(如飙车)、严重超速行驶以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等。另外,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确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交通风险或者事故,以及他们在主观层面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同样是衡量该罪行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

若危险驾驶罪情符合宣告缓刑相关要求,则可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在实践中,若某人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法院量处为拘役等较轻刑罚,且该案件满足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罪犯确实具有忏悔之意以及即使对其适用缓刑也不可能对其居住地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等诸多条件时,那么法庭便有可能会同意为其量身打造缓刑方案以使罪犯有机会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对于那些年龄尚幼的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满75周岁的长者而言,由于他们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因此无论其所涉犯罪情节如何,司法机构通常都会优先考虑为其量身定制缓刑方案,以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危险驾驶罪罪过大吗

针对危险驾驶行为这一罪名,它被视为一种较高危害性的刑事犯罪类型。就司法裁量而言,如何准确量化此类犯罪的责任程度,需要依照许多特定因素展开分析与判断。如所述之血液内酒精浓度的多寡、驾驶行为产生的潜在风险等级(如是否存在追逐竞驶、车辆超速程度、有无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等等)以及驾驶现场环境等因素。通常情况下,若相关行为未对社会公众产生严重损害或威慑效果,则法律对该类犯罪行径的惩罚往往相对轻微,多以拘役为主,同时还将剥夺罪犯特权,处以罚金作为惩戒。然而,倘若此类行为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额财产损失等恶劣后果,那么罪犯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总的来说,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责任程度,我们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式的评价,而是应该依据每一个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和情节,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评估。

危险驾驶罪评估需全面考量,包括驾驶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如醉酒、飙车、超速、吸毒驾驶等。同时,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交通风险,及其主观故意或过失,均为判断罪行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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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官对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法律允许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最终能否判缓刑,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主审法官了。
一、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
一、
二、
三、
四、五个月。
二、酌定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确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
三、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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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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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46号令在本质上和他的前身差别不大,基本上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违章又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都可以扣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69号令是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是目前有效的程序。69号令规定了6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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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无证驾驶是否属于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一、无证驾驶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无证驾驶撞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么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对自己与他人生命的不负责,我们应该坚决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无证驾驶处罚法律依据来源于交通安全法,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无证驾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大家都遵守交通法则,为我们大家的安全负责。如果大家对无证驾驶还有很多想要了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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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的有关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此补充规定是公安部于1991年1月3日发布的,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该补充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10种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或者副证的行为:  
四、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根据这个补充规定,只要你因为违章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可以扣证,只要对你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不是当场执行的就可以扣证。  
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这个规定是公安部2000年3月1日开始实行了公安部46号令,取代1988年的处罚程序规定。46号令规定了9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46号令在本质上和他的前身差别不大,基本上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违章又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都可以扣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69号令是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是目前有效的程序。69号令规定了6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9号令和46号令相比,做了重大修改,可以扣证的行为大大减少,不再是只要不是当场处罚就可以扣证,也不再是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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