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重新取保候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检察院有权在特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已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嫌疑犯人采取后续的强制措施,其中当然就包含有可能的再取保候审。这往往是因为在案件的后续调查过程中,存在着进一步深入挖掘真相或发现新的法定状况的必要性。
然而,是否能够再次进行取保候审,则必须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判断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不予起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根据上述情节判断而得出,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不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经过特赦令批准而免于刑罚的直接结果。
4.针对按照刑法规定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罪名,如无被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检察院将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5.指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设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无法再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依据《刑诉法》,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可对已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再次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再取保候审。这基于案件调查深入或新法定状况的需要。再取保候审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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