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如何选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鉴定人的资格和选定通常由负责立案调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需求而作出决定,并有权利委托具备专业鉴定技能与资质的相关机构或个人担任鉴定工作。同时,辩护律师及当事人亦享有向法院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或者推荐鉴定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多少种
在刑事自诉案件之中,我们主要划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首先是需要先告知被害人才能够进行审理的案件。
这其中具体包含了以下几种类型:
(1)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言论引发争议的事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若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睦邻团结,以及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威胁者,则不在此列。
(2)涉及到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主权的事件。
(3)施加虐待式行为的事件。
(4)刑法规定的侵占行为。
其次,对于那些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了任何刑事侵害,但是其有理由认为自身遭受了侵犯且应得到法律的惩罚,并且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对此并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件,此种情况也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畴之内。
本文在此详细列举几项常见的涉及以上两个方面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当电子数据被视作证明事件真相的重要依据时,必须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三大原则。首先,关于合法性,我们需要确保获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和流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例如,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侦查手段进行搜集,并且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其次,对于真实性而言,我们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其是完整无缺,而且未经任何篡改或伪造。这种检查通常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以实现鉴定与验证的目标。第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关联性,电子数据需要与事件事实之间表现出明确的逻辑关系,并且它所显示出来的信息对证明事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帮助。最后,为了保障电子数据获取途径的透明度,我们应该对整个提取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其中应包含提取的时间、具体地点、运用的手段以及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以便在必要时刻便于核查。法庭将在评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时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鉴定人的资格和选定通常由负责立案调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需求而作出决定,并有权利委托具备专业鉴定技能与资质的相关机构或个人担任鉴定工作。同时,辩护律师及当事人亦享有向法院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或者推荐鉴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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