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否交诉讼费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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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一项举措本身并不牵涉到任何诉讼所需的费用。诉讼费用,顾名思义,主要是指在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方需要向审理该案的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适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逃避相关侦查与审判工作,从而达到维护人权及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双重效果。
取保候审是否交诉讼费

一、取保候审是否交诉讼费

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涉及到诉讼费用的缴纳问题。诉讼费用通常主要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中所涉及的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呈交的相关费用。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它的作用在于确保犯罪嫌犯或被告人人身自由,防止其逃避侦查与审判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权价值并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是缓刑

取保候审乃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若选择采纳保证金机制来进行取保候审,被保释者需按照要求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然而,若当事人选择由保证人提供担保,则无需另行缴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模式是司法部门对未决罪犯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拘留措施,旨在为应予审理的嫌犯提供非监禁式的关押条件,而对具有严重疾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施加此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后的相关规定是多少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严格遵守如下各项规定:首先,在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许可之前,严禁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其次,若个人的居所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法等出现变更,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再次,当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应诉;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得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是窜供等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的会面或通讯往来;禁止参与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如果违反了以上所述的所有相关规定,则无论是已经缴纳保证金者还是尚未缴纳保证金者,均需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已经缴付保证金的当事人,将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甚至是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取保候审不涉及诉讼费用,该费用主要在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中产生。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犯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逃避侦查与审判,以维护人权价值并实现司法公正。该措施不直接涉及诉讼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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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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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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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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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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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后不是国家赔偿吗?
如果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检察院,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的时候检察院做出了不的决定,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公安局。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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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取保候审的特点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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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能否申请诉讼
取保候审后,当事人仍可依法起诉。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限制。在此期间,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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