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后,能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主要依赖于案件本身的详细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若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失去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或是无需继续遭受羁押的情况下,例如病情极度恶化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境时,检察院或法院便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当地予以取保候审。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只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必然地会发生在批准逮捕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批捕后能不起诉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并不代表绝对不会提起公诉,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第十六条所提及的特殊情况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现行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能够免除刑罚的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也可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策。在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解除在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如果被不起诉者还需承担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处分甚至是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话,人民检察院则应据此提出必要的检察意见,并移交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各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应当尽快反馈处理结果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批捕一般怎么判的
检察院批准逮捕并非就必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被定罪判刑。批准逮捕系一项强制性的司法程序,此举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大的犯罪嫌疑。然而,刑罚的宣告乃是法庭依据案情事实、证据以及各项法律条文作出的判断与裁断。在做出判刑决定时,法庭需要综合考量众多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实际状况、性质恶劣程度、情节严重性及社会危害性等等。若该案件的证据确凿无误,且被告人确实被判定为有罪,法庭便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施以恰当的刑事制裁。但是,在批准逮捕之后,仍可能出现诸多复杂情形。举例来说,随着案件深度调查的推进,若发现证据存在欠缺或是无法证明其案件犯罪的成立,检察院则有可能撤销对该案件的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抑或在审判过程中,倘若被告方有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庭同样应当依法给予充分考虑。总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最终判决结果实属难以预料,这必须要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评估与判断。
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是否采取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详情和嫌疑人行为。若嫌疑人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或无需继续羁押(如病情恶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检察院或法院可据实决定取保候审。但需注意,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非逮捕后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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