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十级伤残所享有的各项补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休额度,往往因为地域差异及政策调整的因素而表现出较大的区别。
当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鉴定结果属于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将按照其应得收入的21至27个月比例进行发放;
而对于五级至十级的工伤员工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额度则为相应等级基础上的6到16个月不等,这个额度以上一年度所在统筹区域内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同样以该区域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参照,具体发放数额根据伤残级别不同分别对应的发放时间为:
从第五级到第十级分别为56个月、46个月、36个月、26个月、16个月以及6个月。
值得提醒的是,在参与了一次性质性的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也会同时终止,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提供任何相关的工伤待遇。《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按照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河南省工伤10级伤残赔偿标准有几种
在河南省范围内,关于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方式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款费用根据劳动者的个人工资标准核算,计算额度为七个月。
第二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份额,这部分需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种,即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作收入维持,按照原先工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第四种,医疗付款费用,包含但不限于X光拍片、住院餐补以及护理人员报酬等,均依据实际产生成本认定。
第五种,若该事故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或需配置辅助器具以帮助恢复正常生活,将会有相应的辅助器具费用作为补偿。
除以上基本项目外,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需进行长期生活护理,还将根据其需求提供生活护理费用。
此外,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会因为职工个人工资、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及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等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我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十级伤残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劳动合同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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