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5情形是什么
在民法领域,以下五类情况通常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行为者与其对应方在内心存在不真实意图基础上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该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后,行为者与其对应方恶意勾结,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含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无效的民事行为,即自行为开始实施时便不受法律认可,有着自始无效的性质;
第二,这种无效状态并不依赖于任何人的主张,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不必宣告,具有当然无效的特性。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无效行为无需通过主张、确认或是宣告来产生效力;
最后,失效的民事行为之所以无效,并非是指当事人的意愿本身失去了效力,而是这种意愿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无效行为缺乏法律效力,但如果此类行为符合侵权、不当得利或者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规所设定的条件,仍然会受到这些法规规定的效力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能延长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并不遵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主要应用于请求权领域,然而将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确认为无效,则并不属于请求权的范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是自始至终、绝对且必然地无法产生效力,因此无需考虑诉讼时效的因素。这是由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效力不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以修正。总的来说,对于已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无诉讼时效延长的可能性。其无效性的判定应当依据法律进行,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在民法中,以下五种情形通常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行为;二是双方存在不真实意图的行为;三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四是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五是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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