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限期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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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无法将其直接转换为相应的刑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有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前的关押时长方能作为刑期予以抵扣。然而,取保候审属于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因此,在此期间内并未计入刑期之内。不过,倘若取保候审期间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实质性限制,例如实际拘留或者逮捕等情形,那么这部分时间便有可能被纳入刑期计算范围。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限期

一、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限期

取保候审期间通常无法直接用以抵扣刑事处罚之期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唯有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审判执行前的拘禁期限方能得以抵扣刑期。而取保候审作为相对宽松的非拘禁强制措施,因此在这段期间内并未被视为刑期予以计算。

然而,若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实质性的人身自由受限状况,例如实际被拘留或者逮捕,那么这部分时间便有可能被计入刑期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会给安排临时工作吗

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并不进行临时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

然而,犯罪嫌疑人均有权继续从事原先的职业活动不受妨碍。

只须确保在遵循相应规定的前提下,取保候审将不会对日常工作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取保候审,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诸司法主体,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改换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会勒令他们提供担保人,又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保证随时接受传讯,并且不对其执行拘留抑或是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有名额限制吗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取保候审并无数额方面的限制。实际上,这是一种根据个案特定因素以及相关法条所提出的刑事司法程序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其执行与否,需要参照事例的各项细节及其所处环境等要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通常来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行取保候审的关键在于评估他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其中涵盖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个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等等。若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再者,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情形,均可纳入取保候审的考虑范畴之内。但是,最后能否获得批准,仍需由办案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最终决定。

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直接抵扣刑事处罚期限。在此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需遵守相关规定,等候审判。然而,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刑期的减少或免除,具体刑罚还需根据法院判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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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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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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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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