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承包地能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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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明文规定,若无人继承亦无人赠与的遗产,将由我国政府收回并投入公益领域以供使用。除此之外,若该死者在世期间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员,则其遗产则完全归属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承包地常被视作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物质资产,所以若借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员工,他们的承包地理当回归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债务人身故之后,依照民法典或者他们的遗嘱应予分配。
债务人死亡承包地能执行吗

一、债务人死亡承包地能执行吗

依照我国于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相关法律条款,若某人去世时,既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来继承其遗产,那么该人的遗产将由国家依法收归国有,并将其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此外,若逝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其遗产将归属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土地通常被视为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的重要财产,因此,若债务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那么在其离世之后,其承包土地应归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个人遗产应当依据《民法典》或遗嘱的规定进行合理分配。若债务人的承包土地已按法律程序分配给其他家庭成员或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承包土地便不再属于债务人的遗产范畴,无法用于清偿债务。反之,若债务人的承包土地尚未进行分配,且债务人无任何继承人受遗赠人,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该承包土地应归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同样无法用于执行债务。总而言之,若债务人无任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承包土地应归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不得用于执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债务人死亡应当怎么起诉

借款人意外离世的情况下,偿还贷款责任通常会转嫁到其财产继承人身上。

此时,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他们在遗产限额之内履行还款义务。

具体而言,自借款人生命终止之日起直至遗产所有权分割之前,必须将所有的未还借款一次性清算完毕;

若仍有余款,继承人方能依法继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必须于继承权开始之后、遗产分配之前,明确表达出自身放弃继承的意愿,方可免除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之责,因此无法列入诉讼被告名单之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起诉有效期几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通常规定为三年。

然而,若债务人不幸离世,且其继承人已依法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在得知或应当知悉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有所变更后的三年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索在遗产范围之内清偿债务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遇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或暂时停止计算。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或其继承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等行为均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

总而言之,债权人应对其权益进行积极维护,避免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若逝者无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其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逝后,其遗产归集体所有。承包土地作为集体财产,债务人离世后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归集体,不得用于债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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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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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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