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人死亡土地承包权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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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需安置人员,则安置补助费归其管理和使用。土地转换时,承包权及义务随之转移,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补偿利益即归谁。
土地承包权人死亡土地承包权归谁

一、土地承包权人死亡土地承包权归谁

在法律规定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享有所有权;

其次是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则属于它们的所有者;

最后,关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如果需要安置的人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顿,安置补助费就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后者进行管理与运用。

此外,当涉及到土地转换时,原有的承包权及其相应的义务亦会随之交换,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在这个意义上说,谁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这片土地所补偿的利益就应归属于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承包权子女分配怎么分

在父母尚在人间且身体康健之时,他们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经过合法程序并在合规范围内将其转让予自己的子女的。在此过程中,权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向所属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提交土地登记申请,由该机构负责予以审查、核实后,方可进行登记造册以及相应的核发土地证书等流程,从而明确无误的确定子女对于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用享有所有权;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则归属相应的所有者。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起安置需安置人员的责任,那么安置补助费将由该组织进行妥善的管理与使用。当发生土地流转的情况时,相应的承包权及其义务也会随之转移,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直接决定了补偿利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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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 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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