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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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债务追偿之诉的法定时限为三年,除非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种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债务追偿之诉的法定时限为三年。
追讨欠款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一、追讨欠款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欠款之诉求,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除此之外,如法律尚另有特殊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始于权利人获悉或应当知悉其权益遭受侵害及责任人之际,并以该时点开始进行计算。若诉讼时效期限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维护,除非存在司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在实践中,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被认定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追讨欠款诉讼期限是什么

对于拖欠款项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采取合理恰当的措施:

首先,如果已经明确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到期之后的翌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这三年内债权人债务人未进行过催促,则其胜诉的权力将会逐渐丧失。

其次,对于那些并未注明确切还款日期的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切信息:

(一)如果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当时便表示会立即进行履行,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应以催告之日起,至次日结束。

(二)针对借贷关系中并无明确期限表述的借据,若是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共识,那就等于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更改了合同内容,把原本模糊的债务转化成了清晰的债务,这样的话,一旦债务人未能在这个期限内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就应从该期限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利主张,而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比如债权人未能够给予债务人足够的准备时间,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就属于其行使了抗辩权,如此一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同样无需起算。

(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一次权利主张,且债务人当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同时否认债权存在的情况,此时诉讼时效应从拒绝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无关于债权人是否设定或者是否已满宽限期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存在约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若是在这个期限结束的时候,尽管债务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但实际并未按时履行,那么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追讨欠款诉讼立案需要提交什么

在提起追索欠款之诉时,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交如下必备资料:

1.起诉状:该文件应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与理由。

2.原告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原告身份的有效证件。

3.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催收欠款的往来邮件或短信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4.被告的身份证明:若有被告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信息等,也请一并提供。

5.授权委托书:若您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此案,则必须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6.律所函:若您选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此案,则需要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的律所函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务必要确保其充足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特点,从而提高胜诉的几率。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欠款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始于权利人知悉权益受损之时。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维护,但特殊情形可申请延长。实践中,追索欠款诉讼时效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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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追讨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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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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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追讨工资诉讼费用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诉讼费用的交纳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的诉讼费是10元一件,并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前置程序
(一)、仲裁。涉及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讼。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仲裁是强制程序。
(二)、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2、、“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并要写明申请人对解决劳动争议所提出的具体主张,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元、责令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等。请求事项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合法、相对固定。即应当“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确,不要含糊;二要具体,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无理要求;四要相对固定,不要任意变换。对请求事项,在申请时要慎重,周密考虑,力求周到,没有遗漏。在立案后,对请求事项确有不实、不全、不确切之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或者提出新的请求。此外,如有必要申请部分裁决(即先行给付)的,应作为的一项请求提出来。如在立案后才提部分裁决,则应另写申请书。
3、“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1)事实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者被诉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争议的发生、发展过程;
(3)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4)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如申诉人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亦应提及,不能把过错完全推给被诉人。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不要相互矛盾;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不要含糊其词;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影;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对证据的书写一般是在叙述事实时就随着列举证据。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这样节省笔墨。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单列一段来交待证据。
(2)理由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条。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强词夺理;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三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理由的书写,例如:“综上所述(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根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说明被申请人应负的责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实现请求事项。如果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不用分段处理。
3、书写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忠于事实真相,不编造、不夸大、不缩小,不得将道听途说、查无实据的材料写进申诉书。在实事求是地叙述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分析被诉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有何过错,根据事实和法律被诉人应负什么责任,应负多大责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谩骂攻击,以势压人。特别要注意以法律作为依据,注意准确恰当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阐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认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牵强附会,乱引错引,更不能断章取义。
(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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