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了无罪是哪个部门说了算
刑事拘留无罪的决定权究竟属于哪个部门?
1.对于因无实证或证据不足导致错误实施拘禁的情况,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作出拘留决定权力的机构便是赔偿义务的承担者。
2.如果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被错误地采取了逮捕措施,那么作出这一决定的机构便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仅有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拥有决定是否进行逮捕的权力。如果人民法院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地做出了逮捕决定,那么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将成为赔偿义务的承担者。而在检察机关错误地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侦查的案件中错误地做出逮捕决定时,检察机关则是赔偿义务的承担者。
3.如果经过再审后被判定无罪,那么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成为赔偿义务的承担者。
4.如果在二审过程中被判定无罪,那么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与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将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了可以怎么办
若您身处刑拘状态,依然有权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检查期间,只允许律师成为其辩护人。
此外,被告亦可在任何时刻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裆问或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之时,理应通知他们有此权利。
刑事诉讼中,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施加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归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而非刑事处罚。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性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及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拘留期间家属能否探望被拘留者的疑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仅限于辩护律师有权利会见被刑事拘留中的被告人,这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公正有序地推进,以及避免亲属同被告人之间产生串通、误导司法程序等行为,从而保障司法工作严格依法执行。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获得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批准后,家属或许能在短期内探望到受拘留人,但是否能够成行仍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若家属希望了解被告人的近况,他们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会面。律师将有责任向家属提供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的探视权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无实证或证据不足导致的错误拘禁,责任方应赔偿。拘留决定机构负责赔偿。无犯罪事实者被误捕,决定机构赔偿。逮捕权在检察院和法院。法院误捕自诉者,其赔偿;检察院误捕,其赔偿。再审无罪,原判决法院赔偿。二审无罪,一审法院和逮捕机关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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